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1
【字 号】京交法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交法发〔2019〕11 号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各地铁运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委制定了《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加大对文明乘车的宣传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轨道交通文明乘车活动的宣传方案〉》(京交法发〔2019〕4 号)。一是 6 月 6 日前在每个地铁站张贴《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实施意见》,要求乘客遵守《乘客守则》,告知违反相关规定将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二是广泛宣传告知乘客,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进行视频记录,同时要求记录人员要将相关视频记录设备佩戴明显位置;三是做好培训,及时组织地铁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文明乘车监督员)对《乘客守则》《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学习,熟悉
和掌握相关程序。四是加大巡查力度,巡查所辖线路站点,及时发现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并进行处置。
  市交通执法总队一是要及时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和执法人员培训,确保督查员和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本细则相关操作流程,并依法合规进行处理。二是要及时处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报告的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按规定汇总统计上报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工作,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文书附件1-8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的治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发现、处理适用本细则。
  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以下简称信用不良乘车行为)包括:
  (一)采用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三)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五)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第三条 乘客实施信用不良乘车行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一)不听劝阻,拒绝下车、出站,扰乱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秩序,拒绝参加或逾期未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信用修复的;
  (二)不听劝阻,拒绝下车、出站,扰乱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秩序,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不听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排或志愿服务不合格的;
  (二)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市交通委负责指导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报送至市交通委;负责对个人信用不良信息记录有误的复核申请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负责监督检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乘客文明乘车的主体责任,负责对乘客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采集并向市交通执法总队提供不文明行为事件证据材料,配合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做好相关工作。
文明乘车  第六条 文明乘车监督员、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工作人员、乘务管理员发现乘客存在信用不良乘车行为时:
  (一)立即开启值乘记录仪或相关视频记录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二)对乘客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明确予以警告;
  (三)对劝阻、制止不听的,可以拒绝提供乘车服务,要求乘客下车出站,并通过专用通信手台或相关通讯设备向轮乘派班室管理人员报告,报告时要明确线别、车站或区间、事发列车车厢号、即将到达车站及现场情况。
  (四)对劝阻、制止不听,拒绝下车出站,扰乱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秩序的,同时报告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并在5日内提供完整证据材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接到报告后应到现场及时处置。
  市交通执法总队现场处置时,应当当场核实已有的证据材料,需要继续取证的,依法收集相关票据、身份信息、照片和音视频证据等材料,登记照片等相关证据(见附件2)。对乘客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告知处置依据、拟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以及补救措施等,制作《现场处置记录》(附件3),如实填写
乘客的乘车日期、不文明行为及现场处理情况等相关内容,并由乘客本人签字确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乘客拒绝签字的,注明情况,全程摄像取证。
  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应当当场核实乘客个人信息,并协助完成身份信息核实记录(附件4),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乘客发现身边存在信用不良乘车行为的,可以立即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进行举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置。
  第九条 因实施信用不良乘车行为拟被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乘客,自不文明行为发现之日起30日内可以通过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逾期未参加志愿服务或不听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排参加志愿服务的,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报市交通执法总队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