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乘客守则》在《大连市轨道交通》基础上,对票务管理、进站乘车、设施保护等进行细化和界定,予以全方位规范。下面,跟小编具体来了解一下吧。
  一、制定《乘客守则》的意义
  2002年以来,我市陆续开通运营了快轨3号线、快轨3号线支线、202路轨道延伸线、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以及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143.34公里,极大地缓解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保障了市民的安全便捷出行,优化了城市发展空间布局,提升了城市品质形象。乘坐轨道交通成为越来越多的市民出行习惯,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全面展开。《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轨道交通乘坐秩序的主要情形作出了原则,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指明了方向。依照《条例》的授权,市交通局制定了《乘客守则》,将《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加运营管理的操作性,以作为乘客应当遵守的规范。《乘客守则》的实施,对引导乘客加强自律,保障乘客和运营企业权益,共同维护好轨道交通乘坐秩序,创造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轨道交通出行环境,提升轨道交通行业形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乘客守则》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乘客守则》共10条,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票务管理、进站乘车、设施保护等进行了细化和界定,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一)加强票务管理票务管理是维护乘车秩序的基础。
  结合《条例》和市政府核定的轨道交通票价及优惠政策,《乘客守则》第三条对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予以了规范,界定了“逾期使用车票、遗失车票、污损车票、人为损坏车票”4类无票情形,规定了轨道交通售票、发票领取规则、优惠乘车对象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通过对票务情形的细化和界定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方便各类乘客对照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有效保障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权益。
  (二)体现人文关怀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的关爱,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考虑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趋势,《条例》规定成年人可以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并且携带的免费儿童数量不予限制,而其他城市均规定1名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按照《条例》的授权,《乘客守则》细化了儿童免费乘车优待情形,规定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
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这样既保障了儿童乘车的安全,又方便了轨道交通车站的秩序管理。同时,规定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就可无需补交车费。
  (三)限定携带物品标准
  关于乘客乘坐轨道交通随身携带物品的标准问题,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鉴于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部分相似性,参考了《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考虑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的密闭特点,在《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六项将乘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和长度界定为“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为与公安机关规定的安检标准衔接,规定乘客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通过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范,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的物品进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乘坐秩序。
  (四)提示乘客安全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规模大,突发事件影响广,乘客自觉安全乘车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前提。《乘客》地铁开通运营以来个别乘客乘车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提示自觉遵守乘车秩序。针对我市地铁部分车站自动扶
梯较陡的实际,第四条第三项提示乘客: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同时,《乘客守则》将《条例》规定的19项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禁止行为全部纳入,就是为了再三强调乘客遵守安全乘坐秩序的重要性。对于乘客过错责任以及诉求途径,第八条规定:“因乘客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乘客可以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投诉”。通过这些提示,告诫乘客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遇到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五)倡导乘客文明乘车
  轨道交通是我市重要的文明窗口,文明乘车是公民的基本素质。《乘客守则》规定了倡导乘客文明乘车的情形,如按照地面标识排队候车,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等。通过倡导文明乘车,营造轨道交通文明风景线,打造城市文明新形象。
  附:《实施守则》全文
  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者均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一人一票,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二)乘客应当按照自助机所示步骤购买单程票或者办理储值卡充值业务;需要单程票购票、储值卡充值报销凭证的,应当在办理时一并索取。
  (三)单程票仅限一人使用,进站验票,出站收回,当日有效,不予挂失;如逾期使用视为无效车票,如因车票遗失、污染、损坏等情形致使出站时闸机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持储
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四)乘客自本站进出时在付费区内停留时限为30分钟;非本站进出采用分段计时,即2元票价80分钟、3元票价90分钟、4元票价100分钟、5元票价110分钟、6元票价120分钟。超时出站,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超程出站的,即乘客所用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程车费。既超时又超程,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五)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离休干部可以凭有效证件在车站乘客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后免费乘车;6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持老年优待证办理老年人乘车优惠卡免费或者优惠乘车;残疾人可以持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的残疾证办理乘车优待卡免费乘车;市内中小学在校生(含中专、技校),可以办理学生乘车优惠卡优惠乘车。
  (六)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乘车;携带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体积在0.125立方米以上0.25立方米以下、
长度在1米以上1.6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应当再购买一张等额车票,并乘坐升降梯进站乘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
  (七)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以在当日持单程票到任一车站办理退票或者持储值卡到乘客服务中心免费更正。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文明进站乘车的'规定:
  (一)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携带市公安机关制定的《大连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搭乘自动扶梯应当注意:
  1.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
  2.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
  3.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
  (四)应当按照地面标识在站台安全线内排队候车,禁止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倚靠屏蔽门等不安全行为。
  (五)上、下列车时,应当注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进出车厢时,不得相互推挤。
  (六)进入列车车厢后,应当坐在座位上或者手扶把手,禁止手扶或者挤靠车门。
  (七)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八)列车到达终点站,应当全部下车。
  (九)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乘车。
  第五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文明乘车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轨道、栏杆、闸机等设施;
  (五)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六)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刻画、乱张贴和悬挂物品;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
  (八)在车厢内饮食;
  (九)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踩踏车站、车厢内的坐席;
  (十一)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
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十二)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十三)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