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其特征为,通过利用非药品冒用药品名称或包装、宣传药用疗效或功能主治以及随意添加药用成分等方式来冒充药品。这种行为对众的生命健康、医药市场的有序发展等造成了极大危害,本文通过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以及造成的危害等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問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为提高行政执法过程中办案水平、有效维护众用药安全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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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毒胶囊等事件的频发,药品安全成为媒体报道与众关注的焦点,药品监管部门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执法行动。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居民众的习惯认识等原因,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存在一定困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就是其中的典型。笔者作为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目前市场上冒充药品的非药品种类繁多,花样迭出,较为常见的有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普通食品及其他产品。
1.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主要特点
1.1包装、表述或名称相似,难辨真假。其常见的违法手段主要是:使用与药品通用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品名,尤其是知名药品的外包装,如“新达克宁”等消毒产品;在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示具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如标示“可用于皮肤痉痒、皮癣、湿疹”等,或标示“纯中药”、“传统藏药”等暗示性字样。
1.2批准文号混乱,品种繁多。笔者在执法过程中看到的批号如下:卫消字号、卫食字号、卫食健字号、卫妆字号、卫健用字号、食药监械等,甚至在执法中还会遇到同一名称产品使用若干不同种类批准文号现象。
1.3购销渠道不规范,难以溯源。经营者在销售或购进用以冒充药品的非药品时大多不是从正规途径进行交易,而是采用电话订购、由业务员送货上门等方式,经营者自身也无法提供产品的确切来源,其销售过程也往往不提供正规票据,使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
1.4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人,社会影响恶劣。违法经营者往往针对该年龄段人专业知识欠缺、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采取举办免费健康讲座、假冒专家咨询、提供身体检查等形式,组织中老年人集中进行虚假宣传。部分中老年人如同遭遇了“洗脑”,不惜花费巨资购买
这类产品,面对家人与执法人员的劝阻一意孤行,甚至站在违法者一边抵制执法检查,产生例如非常坏的社会影响。
2.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危害
非药品冒充药品对患者健康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于患者,尤其是急性疾病患者来讲,这将会导致延误诊治,使病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大量冒充药品的产品为了给患者造成“快速起效”的假象,往往含有激素类非法添加成分,或是添加远超正常剂量的药物成分,如在减肥食品中添加,在抗疲劳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服用此类产品可能导致肝脏损害、骨质酥松等问题,甚至危及生命,其危害性十分严重。
同时,大量的所谓“滋补药”、“壮阳补肾药”等产品充斥市场,流通领域上至大型超市卖场、正规医药商店,下至无证小店、流动摊贩,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消费信心,给众以一种“没人管”的印象。而且大量冒充药品的非药品均使用假冒批准文号或炮制完全虚假的文号,使消费者对合法规范企业生产的正规商品也失去了购买信心,造成政府机关行政许可公信力的下降。
3.实际监管中面临的困难
3.1相关部门把关不严。首先是产品的审批把关不严,特别是对“卫消字号”的产品审批把关存在较大的漏洞。“消字号”产品的批准过程比药物要简单得多,不需要大量的临床试验和人体安全试验,但市场上出现的“消字号”产品却用“适用人”、“适用范围”等宣传药用疗效。其次是媒体广告宣传审批不严,导致大量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在媒体上大肆宣传“药用疗效”,致使消费者误信广告,盲目购买使用。
毒胶囊3.2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目前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监管的的部门有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公安等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有《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科学、完整的规定,存在监管盲点,造成一线执法办案中的职责不清,相互推诱,容易形成谁都能管、但谁都不管的局面,也为违法者提供了在不同执法主体之间打游击、钻空子的机会。
4.监管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对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监管。首先作为广告监测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行政,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对各类夸大宣传、违法广告等进行查处。其次,要加强对通过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打击。第三,作为药品
、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产品的专业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也应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
4.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合作与联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等之间,应建立起制度化、长效化的联动合作机制,避免因分阶段、分部门监管带来的分工合作问题。同时要建立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促使有关执法机关杜绝推诱扯皮、敷衍了事等现象。
4.3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对“非药品”的购进要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做好购销记录和保留合法资质档案,凡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传疗效或仿冒药品包装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和销售;二是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与非药品要单独陈列销售,确定明显的“非药品”标识,销售人员不得按药品推销。对于执法犯法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4.4加大针对居民众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作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介,例如微博、等,制作宣传节目、专版报道,营造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舆论攻势。
目前,非药品冒充药品形势严峻,危害巨大,执法部门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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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士连,何伟.论治理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北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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