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申诉状范⽂
房屋纠纷申诉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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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纠纷申诉状范⽂1
  申诉⼈: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被申诉⼈: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案由:……
  要求______省⾼级⼈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座坐北向南院西屋⽡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直执管居住⾄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郭______⼟地证为由索要房⼦。当时经
⼤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申诉到______市中级⼈民法院。______市中级⼈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地证为唯⼀依据,⽽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留有⽡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房⼦住,住公房内。农会⼲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改时⼜确认给我。现有⼟改农会⼲部政治主任贺
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审卷可查),并出有书⾯证明,愿到庭作证。
  ⼆、郭⼀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地证上明明写着北⾄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地证上写着北⾄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______、年。贺
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直居住使⽤⾄今(贺______的证明⼆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
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将北屋西⼭墙处⼀棵3尺多围的⼤杨树砍⽤。郭全家⼈⼀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地证来历有疑。⼟改时因我村⼩⼈少,郭⼜是个有⽂化的⼈,当时的⼟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化,不认识字,对⼟地证的作⽤认识不⾜,我就是其中的⼀个。郭乘机⼤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郭______的名下。他祖⽗⼟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年⼈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地证向我要房⼦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填写⼟地证的机会从中捣⿁,现在出来进⾏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级⼈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房屋纠纷申诉状范⽂2
  申诉⼈:何某某,男,出⽣年⽉⽇,住所地,职业,⾝份证号码,。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恰当履⾏黔桂拆字第(xxx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情⽀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元以及违约损失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式)的请⽰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程的需要,于xxx7年9⽉24⽇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xxx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
办公室,⼄⽅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式、结算、被拆迁⼈搬迁及拆迁⼈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应于xxx9年9⽉30⽇前将安置房交付⼄⽅。如不能按时交付,甲⽅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情每⽉向⼄⽅⽀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为⽌”。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车站附近经营性⽤房的市场⾏情每平⽅⽶50元房房屋租⾦按⽉计算过渡费⽤(此处可加上住宅⽤房租⾦计算⽅式)。然⽽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xxx0年12⽉14⽇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xxx年5⽉26⽇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了回复,令⼈⽓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50元),按照“xxx7年12⽉⾄xxx9年6⽉按8.81元/㎡计算,xxx9年7⽉⾄xxx0年6⽉按元10.07/㎡,xxx0年后按15.1元/㎡计算”的标准执⾏。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不
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当事⼈真实意愿表⽰,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双⽅应按照约定遵照⾏事,任何⼈、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单⽅⾯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法作为,擅⾃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财产上造成了重⼤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径将产⽣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拆迁补偿合同于xxx7年9⽉24⽇签订后,时⾄今⽇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任何单位及个⼈⽆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式的⾏为,没有法律依据。
  ⼆、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作进⾏监督管理,其⽬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的合法权益,防⽌违法拆迁、暴⼒拆迁、暴⼒抗拆事件的发⽣,某某市市⼈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监督,督促他们依法⾏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粗暴⼲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双⽅具有约束⼒。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该合同签订时间是xxx7年9⽉24⽇,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都⽆权对发⽣法律效⼒的合同进⾏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某某市市⼈民政府⽆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作出指⽰、同意或批⽰。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在知情、⾃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受法律保护。合
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的房屋租⾦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何某某因对⽅逾期交房产⽣的损失是巨⼤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本⾝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状
  申诉⼈何某某
  xxx-7-8  附拆迁补偿合同复印件⼀份
  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组回复复印件⼀份
  附何某某要求某某市市铁路拆迁单位履⾏合同约定的《报告》复印件⼀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