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范例
申诉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200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 *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高级人民法院(200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200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处字(2004)第*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
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 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争议山场属于原*村地主山场。
申诉状 《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 银山水源山二份 、 小井眼一块 的字样,本案争执的银山面积多达5000亩,分南北两面, 二份 、 一块 的字样不可能包括本案整个银山争执范围,更不能证明包括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如果该合同包括整个银山,而标明 二份 、 一块 的字样就毫无意义!由此原判决以《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认定 银山属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场 明显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认定银山 土改时予以没收未作分配,由当时的B乡管理 与事实不符。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整个争执范围原属于*村地主山场,从而不存在整个银山 土改
时予以没收 。其二,土改时申诉人尚属于甲县管辖,即便乙县土改也改不到甲县!因此,属于申诉人的银山南面山场不可能被B乡 土改时予以没收 。
(三)、《1962年B公社 处理意见》(以下简称 B公社 62意见 )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行使了权属管业,更不能证明对申诉人南面山场进行了管理和管业。
原判决以《B公社62意见》规定的 为了保护好水源,如 银山 一带由公社管理 认定银山由B村委(原来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该意见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 请各生产队干部、社员认真研究讨论,通过社员代表会,正式通过 ,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见》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实际管理。
其次,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规定可知, 公社 对其辖区各生产队的山林土地的 管理 系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所有权能;乡和公社一级组织一般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主体,即使原属于乡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给各生产队,因而当时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权属主体资格。
其三,即使该意见出现 银山 二字,也不足以证明整个5000亩银山归B村委管理,不足以证明当时的B公社管理范围包括了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
(四)、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问题。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证明B村委在申诉人的南面山场行使权属管业,在山场北面一带烧炭等管理、受益与申诉人南面无关。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为,也未取得申诉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三、银山南面山场权属申诉人所有这一事实历史悠久、真实可信、不容否定。
(一)、几十条涵道充分证明银山历史以来属于申诉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诉人4000多亩农田需要银山的水源灌溉,为此申诉人修建了十几条明渠,几十条暗渠,渠道(涵道)名称有: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水源流经几十条渠道分别通往申诉人的农田和村庄,至今依然供申诉人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这些涵道历史悠久,类似新疆的 坎儿井 ,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确权证据,能充分证明银山系申诉人水源山这一事实。但从始至终,政府和法院办案人员对这些与申诉人主
张山场权属息息相关的涵道置之不理、极力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