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作风建设管理制度_作风建设管理制度办法
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严格执行工作禁令
  第一条 严格执行市纪委“十个一律不准”规定:
  1、一律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省、湘潭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
  2、一律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和用公款开支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等违纪违规行为;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香烟、贺卡、年历等年货节礼,严禁巧立名目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3、一律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严禁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4、一律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借机敛财;不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5、一律不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违规借车;
  6、一律不准在履行公职中索、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一律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8、一律不准滥发钱物,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9、一律不准超标准建设和使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和多处占用办公室;
  10、一律不准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严禁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网聊、购物、看电影、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与工作无关事情。
  第二条 规范工作纪律,增加执行以下5条禁令:
  1、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2、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3、严禁公车停放在休闲娱乐场所;
  4、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5、严禁参与黄、赌、毒,参与黑、恶势力。
  第三条 强化接待管理,认真落实8条禁令:
  1、不得提供香烟,不得报销烟草发票,严禁变相处理;
  2、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3、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4、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5、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
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6、不得参加当事人的宴请,更不得向当事人提出宴请要求;
  7、部门单位之间和本单位股室(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8、严禁以非正常手段变相处理招待费用。
  第二章 严格劳动考勤
  第四条 严格作息时间规定,严格考勤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
  凡因工外出、领导临时安排工作或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签到的,应在上班后半小时以内电话告知负责签到值日人员,并于事后将文字说明经股室长或安排工作的领导签字报签到值日人员,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罚。未能及时签到又不说明理由的,按迟到对待,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上工地的由项目部负责考勤,治超卸载场治超执法人员由治超大队负责考勤。
  签到考勤、指纹机数据导入和导出及日常维护工作由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组织人
事股)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签到值日员在第二天上午9:00以前按签到录入资料由组织人事股做好每天的《签到台账》登记,按月汇总,上报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勤情况与绩效考核挂勾。
  第五条 严格请休假制度,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因病请假或请事假必须有请假条,一天以内经股室长同意,一天以上经股室长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依据请假条到组织人事股登记备查;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在第二天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报值班员登记备查。
  第三章 严格考评考核
  第六条 每月月底局务例会前,各部门须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安排的书面材料,然后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评分办法按10分制对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打分,再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并结合督查情况,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次评定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正股级干部由局领导评分。其它机关工作人员评分办法:分管领导占40%,其他领导占30%,部门负责人评分占20%(部门负责人只负责给本部门工作人员打分),考核办主任占10%;
  月平均得9分-9.2分(最高分不超过9.2分)者为优秀,8-9分(不含9.0分)者为称职,7-8分(不含8分)者为基本称职,7分以下(不含7分)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 每月可评2-3名股室长为优秀,但最终每月获奖者只评一人;其他人员中工程股、路政大队、办公室可评2-3人、其他股室评1人为优秀,由分数高者当选,若分数相同,则由局党委商议确定。月度考核优秀者奖励200元/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督查。健全众监督工作机制,畅通众监督渠道。设立作风建设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把抓落实作为各级干部工作实绩的评判标准,对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把督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列入机关作风评议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各级作风建设规定和本局机关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出现贻误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等确定采取何种责任追究,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种类由以下几种:
办年货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调整工作岗位;
  5、停职待岗;
  6、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还根据其应负责任的主次来确定。
  1、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单位造成直接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