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1
【字 号】渝办[2007]53号
【施行日期】2007.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渝办〔2007〕53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遏制当前主城区建筑垃圾违章处置的势头,确保今年主城“蓝天行动”目标的实现,根据2007年6月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对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整治,达到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合理,冲洗控尘设施完备,进出口道路硬化,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建立严格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制,实现建筑垃圾运输整洁、文明,为构建和谐重庆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整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含建筑垃圾倾倒和回填,以下同)场。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普查,分类登记造册,对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按下列情况予以整治:
  1.对已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要求规范营运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收回《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发还。
  2.对未经行政许可,控尘条件基本具备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一是限期完善控尘设施设备;二是限期完善有关申报手续,按程序审批,经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恢复营运;三是对在规定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关闭。
  3.对完全不具备控尘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立即予以关闭。
  (二)整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
  1.清理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情况。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
管委会要立即着手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将车辆牌号、车辆权属单位(车主)、车辆密闭装置状况、运输违章受罚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
  2.严格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市政环卫部门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况,对提供信息不全的、车辆密闭装置破损的、工地运输条件不达标的、车辆多次严重违章的不予办证,已发《建筑渣土准运证》的要收回重审。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应到具有相应资格的汽车维修厂家进行维修,达到密闭标准的方可申请办证。
  三、工作职责暂停营业通知
  (一)市市政委牵头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执法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渣土准运证》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管理,协调、检查和督促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治方案,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建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工作,要依法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规范施工管理。
  (四)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的选址定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查处违章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行为。
  (五)市公安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妨碍、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对利用黑恶势力破坏、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要从重从快依法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公安交管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城区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对超载运输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市交委要依法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许可审查监管,对市公路运输总公司等建筑垃圾重点运输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严重违章的企业和车辆,应取消其营运资格,吊销其运输许可证,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经委负责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改装和维修厂的资格审核认证,督促汽车改装
和维修企业落实标准,提高质量,确保密闭效果。
  (九)市质监局负责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修订和监督执行。
  (十)市安监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运营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工作班子,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确保整治效果。
  (二)依法整治,严肃纪律。实施专项整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不得借机以任何名目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不得以权谋私。
  (三)疏堵结合,加强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场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在关闭一批违章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设置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以满足建筑垃圾处置的需要。
  (四)强化宣传,加强教育。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争取建筑垃圾消纳场业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社会各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完整的、动态的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信息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实现长效管理目标。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