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我校招⽣⼯作顺利进⾏,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我校的校名全称是咸阳师范学院。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林路。:712000 .址:sfxy.:************.
第三条我校是公办、全⽇制普通⾼等学校,是陕西省属的普通⾼等师范本科院校。国标代码:10722.学校现有17个教学院系(部),25个研究机构及远程教育中⼼(陕西⼴播电视⼤学咸阳分校)。涵盖⽂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学等7个学科门类。
第⼆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组成的招⽣委员会,下设招⽣办公室,设在招⽣就业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治区)省级招办有关招⽣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及学校招⽣⼯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及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招⽣⼯作全过程。
第三章招⽣计划
第六条 2010年在各省(⾃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计划将分别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招办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我校录取新⽣实⾏“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全⾯贯彻落实⾼校招⽣“阳光⼯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才。
第⼋条我校在录取时往届⽣与应届⽣⼀视同仁,各专业录取⽆男⼥⽐例限制。对考⽣⾝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教育部、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及各省(直辖市、⾃治区)招办有关规定。
第九条我校投档⽐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平⾏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例确定;实⾏传统志愿的省份,根据所在省(直辖市、⾃治区)的招⽣计划和考⽣报考情况,投档⽐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直辖市、⾃治区)招⽣计划的120%.录取时,我校将根据⽣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有关省(直辖市、⾃治区)招⽣办公室同意对招⽣计划做适量调整。
第⼗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我校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治区)省级招办规定执⾏。
第⼗⼀条对进档考⽣根据所在省(直辖市、⾃治区)招⽣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条考⽣的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以其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式确定考⽣专业。即按考⽣第⼀专业志愿从⾼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计划择优录取;如按考⽣第⼀专业志愿未完成招⽣计划,则按考⽣第⼆专业志愿从⾼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直⾄完成招⽣计划。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参考考⽣的相关科⽬成绩、特长及⾝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相关科⽬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作退档处理。
第⼗三条我校的英语、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专业的考⽣必须参加所在省(直辖市、⾃治区)组织的英语⼝试,⼝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到英语专业。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四条体育教育专业招⽣录取办法: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须参加户⼝所在省(直辖市、⾃治区)的体育专业招⽣专业课统⼀考试且成绩合格,⽂化课成绩符合考⽣户⼝所在省(直辖市、⾃治区)体育类专业录取要求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按照专业课成绩从⾼到低,择优录取;
第⼗五条艺术类专业招⽣录取办法: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陕西省美术类考⽣只需参加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联考),且专业成绩合格,⽂化课成绩符合考⽣户⼝所在省(直辖市、⾃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到低(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择优录取。
按艺术类专业招⽣的艺术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报考我校该专业的考⽣,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化课成绩符合考⽣户⼝所在省(直辖市、⾃治区)该专业的相关要求,按照⽂化课成绩从⾼到低(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新⽣⼊学
第⼗六条新⽣⼊学三个⽉内,我校统⼀进⾏全⾯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为或弄虚作假者,⼀律取消⼊学资格。
第⼗七条学⽣完成学业后,毕业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颁发咸阳师范学院学⼠学位证书。
文史类专业第六章收费、奖助学⾦
第⼗⼋条收费:我校严格按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具体标准如下:本科:⽂史类专业3500元/
年,理⼯外语体育类专业4500元/年,旅游管理、地理科学专业4500元/年,艺术本科专业⼀类、⼆类分别为7000元/年、9000元/年;⾼职:⼀般专业5500元/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
第⼗九条奖助学⾦:奖助学⾦制度详见我校当年招⽣简章。
附则
第⼆⼗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私⾃从事招⽣⼯作。
第⼆⼗⼀条本章程由咸阳师范学院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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