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2.21
∙【字 号】黔府办发[2001]12号
∙【施行日期】2001.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省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策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工作规则和管理目标;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综合管理全省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全省六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组织和协调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八)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省公安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六)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七)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八)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内业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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