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六篇】
第一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宪法》、《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参照《光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工商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县委统一领导下的由我县工商界代表人士组成的众团体,接受县委统战部和上级工商联组织的指导。
三、县工商联工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强国富民为己任”,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企业为上、人民为重、工作唯实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服务立会、服务兴会、服务强会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履行工商联(商会)职能,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腹地特经济强县,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为光泽跃升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县工商联组成人员和职责
四、县工商联由以下人员组成: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执行委员、秘书长。
五、县工商联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主持县工商联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外出公务、学习期间,驻会副会长主持县工商联工作。
六、县工商联的主要职责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一支有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队伍;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向县委、政府建言献策,搭建沟通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构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提供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培训、贷款担保、职称评定、商务活动等服务;引导会员弘扬“光彩精神”,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建新农村,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七、县工商联组成人员要积极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决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会议制度
八、县工商联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会议、执行委员会议制度。
九、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新一届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邀请县委、县政府、县委统战部领导以及与非公有制经济联系密切的相关部门、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十、执行委员会议由县工商联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二)安排和部署本会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本会执行委员会议通过的事项。
执行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分别为上半年和年终各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基层商会秘书长列席。
十一、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贯彻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通过的事项和其他需要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工商联机关工作事务(根据需要由会长确定参会人员)。
会长会议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必要时可邀请工商联党委领导和基层商会会长列席。
十二、其他会议
(一)基层商会秘书长会议。会议由本会秘书长或副会长主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秘书长会议主要是交流沟通,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商联机关每月例会。一般在当月末召开,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和业务学
习,汇报交流当月工作,安排次月机关工作,例会可邀请部分党委成员参加。
第四章执委履职制度
十三、会议请假制度
县工商联组成人员如无正当原因,必需出席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差、生病等)不能出席会议、活动的,应提前请假,副会长向会长请假,其他人员向县工商联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十四、营造和谐融洽的会风,增强时间观念,出席会议应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十五、经县工商联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县工商联组成人员应坚决执行。执委成员对县委、县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应努力执行,有不同意见可适时反映。
十六、县工商联组成人员,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执行委员会议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当年一次都不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公益活动,则视为自动退出工商联执委会,由会长会议提请执委会予以劝退,并不再推荐政协委员和相关社会荣誉、表彰。
第五章公文审批
十七、审批公文,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公文审批由会长签发,领导阅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重要和需办理的文件,由相关人员办理,对一般告知性文件,实行文件传阅,并予以签名。
第六章附则
十九、本规定经二00七年七月五日县工商联八届三次执委会议通过生效。
第二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企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调整工作,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届中调整包括免职、撤职、替补、增补、增选等。
第三条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或失去代表性等不能履行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责;
(二)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省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三)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海南省工商联分配的任务;
(五)不履行省工商联的决议。
第四条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一)违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且情节严重;
(二)因违规违纪违法被给予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被终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第五条市县(区)工商联主要负责人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其所在市县党委统战部商市县工商联党组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省工商联机关各处室和商会负责人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省工商联有关处室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替补人选一般应为原委员所在工商联职务的接替者。
第六条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工商联专职领导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其所在地党委统战部商同级工商联党组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港澳工商界代表人士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增补执行委员、常务委员时,执行委员人选由省工商联党组商省委统战部提名,常务委员人选由省委统战部商省工商联党组提名,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经省工商联党组研究并经省委统战部审批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省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省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需要调整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免去或撤销职务的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增选人选提请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常务
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各市县(区)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县工商联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增强执行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执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商联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委会委员要认真贯彻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统一战线及工商联工作理论,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执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县工商联的各项决议,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个人富裕与全县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县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当好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二条执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县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应承担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执委会委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参加工商联活动的关系,热爱工商联,支持工商联工作,积极为工商联的发展和工作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