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休假规定
大学休假规定
有关各种休假的具体规定
一、探亲假规定
1、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见习和试用人员上半年转为正式职工(注:即见习期满)的,可以在当年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转为正式职工的,须在下一年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可不予请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结婚者,本年度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婚后第四年才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
6、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在内。
7、凡享受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学校寒暑假内探亲;如寒假期短,不足本人休假天数,可由所在单位安排予以补足。
8、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9、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10、出国(境)探亲,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产假规定
1、一般情况下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夫妻不在一低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4、妇女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90天,难产、多胎另加)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票。
5、三个月以下小产者,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小产者给假30天。
6、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期在内),工资照发。
三、婚假规定
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规定
凡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外地给假7天,工资照发。
五、病假规定
凡我校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者,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证明,方能生效。病假期满后需续假者,仍需校医院医生复诊检查后签具证明。无病休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病假工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大学放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职务工资、30%津贴、下同)(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含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5%。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7)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
(9)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六、事假规定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有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5、因私出国(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年休假规定
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0年者,每年休假6天;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上述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凡享受寒暑假或轮休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均不再享受年休假;寒暑假轮休时间不足年休假时间的,可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