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医院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出发,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实合理的向患者告知,给医患关系添加了不少和谐因子。但是,由于医疗告知内容的不统一以及立法上的缺陷,致使医方与患者对知情权的理解差异,从而导致医疗纠纷。本文拟从明确患者知情权内容的角度对医方告知说明义务进行分析,以其对医患关系的和谐作出点贡献。
[关键词] 知情权 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 r4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012-02
医患关系论文[abstract] with peoples’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respecting the patient’s rights to know become a common understanding in society.the hospital safeguard patien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respecting patients’ rights, and medical establishment and its medical personnel report accurately,which bring some harmonious factors to the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however, medical inform that is not identical and legislative defects make
both the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achiev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s, pose medical treatment issue thereby.this article discusses inform or clarify duty from the angle of defined the right of informed to make valuable contributions to harmonious hospital patient relationship.
[keywords] the right to know; obligation to informed
1 患者知情权的概述
1.1 患者知情权的概念及性质
1.1.1 患者知情权的概念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对医方给予自己的诊疗护理方案,实施诊疗护理的有效率、成功率、并发症、所承担的风险和某些可能发生的后果等信息一获悉的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拒接该项诊疗护理方案。
1.1.2 患者知情权的性质 患者知情权是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它是患者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关于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的知情。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是患者其他重要权利(如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实现的前提与基础。
1.2 患者知情权的权利主体
1.2.1 患者 知情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民事权利,由患者当然的享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2.2 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我国《执业医师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前者规定了患者及其亲属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而后者仅规定患者。笔者认为,对患者进行告知时,应当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进行;如果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的知情权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在医疗实践中,很多医疗机构也采取这种做法。当然患者具备或者恢民事权利能力后,应当由自己来行使。
1.3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性病情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告知内容也必然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对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
1.3.1 确定患者知情权的基本原则
1.3.1.1 合理原则 对患者来说,是指一个合乎理性的患者作出是否接受某项医疗决策时需要
知道的必需信息的完全知情。即患者所知情的内容应当是获悉自己能作出决断或者承诺所必须的足够的医疗信息。信息充分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对医方来说,是指只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依据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下都会提供的信息,就应当认为是医务人员应当告知的内容。
1.3.1.2 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患者是基于对医方的信赖,而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尽量向患者本人告知;其次,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完整的告知;再次,告知要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最后,如果患者拒绝知悉任何医疗信息,在平衡患者的利益之后,医方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
1.3.2 患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1.3.2.1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告知患者。
1.3.2.2 直接与患者的病症和有关的具体信息。这是患者知情权的核心部分,只要不属于
医疗机构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所有与患者诊疗有关的信息都应当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具体表现在:患者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患者有权明白自己要做何种检查;患者有权明白自己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患者有权查阅医疗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患者有权核实其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并要求医生作出合理的解释。
1.4 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患者的知情权要想真正得到实现和保护,需要从立法上作出保障。我国《宪法》第3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虽然,目前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是否是一种消费行尚有争议,立法也未明确患者的知情权,但是这样不意味着患者知情权就受法律保护。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情权尚不构成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将其列入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之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应该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