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患者知情同意与医学伦理关系
关键词:知情同意伦理学实践
1 知情同意要体现出对患者的尊重原则
1948年世界医学会在《日内瓦宣言》中特别强调:对于人的生命,自其孕育之始,就保持最高度的尊重。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当今社会,患者要求获得知情同意的权利,了解自己的病情,做出适当决定,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对患者来说,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是一个绝对无条件的道德权利,对医务人员来说,尊重患者是一个绝对无条件的道德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与患者的交流中,一定要体现出对患者的尊重原则,医患充分沟通、情感正性交流和精神鼓励,对患者康复的重要性不亚于用药和用刀。医务人员言行举止端庄、服务态
度热情、倾听患者细致耐心,告知病情关怀、鼓励,恰到好处,尽可能少用专业术语,多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往往能使患者产生信赖感和亲切感,可以拉近与患者的距离,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不仅可以帮助患者进行理智的思考与审慎的选择,而且有利于。
2 知情同意要体现出对患者的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包含两个方面:①行为动机的不伤害。医疗行为是一个“多元函数”,它集检查、诊断、等一系
列过程于一体,其中的致害因素错综复杂,有时候医务人员能够预先知道将会带来的伤害,比如手术或所伴随的躯体伤害,有时候,医务人员根本无法预料可能的伤害,比如新药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有时候医务人员经过努力可以避免或者杜绝伤害,有时候伤害会超出医务人员的控制能力范围,因此,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选择不给患者带来伤害或者伤害最小的方式,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医务人员的道德底线。
②病情告知的不伤害原则。妥善的需要医师与患者对病情进行有效的沟通,但是临床上经常遇到完全的病情告知会影响正常医疗的情况。如椎间盘突出的患者,手术后可能会产生截瘫,医师如不告知,一旦发生此并发症,很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告知实情,又会造成患者的恐惧心理,因此,医师需要采取因人而异的原则、保护性原则、不伤害原则,在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时,要从具体的年龄、知识、病情、家庭等情况出发,使其知情达到最佳效果。
3 知情同意要体现出对患者的有利原则
在中国古代,医学被称为“仁术”,医师被赞誉为“仁爱之士”,一方面将仁爱之心作为医者应具备的应有品质,另一方面使仁爱之心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部分,成为中国医学道德的支柱之一,因此,知情同意要做到道德上最大的“善”,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我们知道,临床上任何技术与方案都是有利与有伤的综合体,有时候可能越是有利的,伤害就越大,这就需要行使爱人之善的医师
在选择诊疗方案时,要“以患者为中心”,要从患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有责任和义务选择另患者痛苦最小、耗费最少、安全程度最高,同时又保证效果的最有利的诊疗方式,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果。
4 知情同意要体现出对患者的公正原则
医疗的公正性是一种医疗道德情感,它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敢于主持公道,对于人类的生命尊严敢于坚持。医学面对的是体,是每一个社会人,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要秉承公正的原则,“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是尊重每一个个体生命的道德要求。①对不同性别、年龄、阶层、具有不同身份的患者,要同样对待,特别是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应力求做到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同样的服务态度、医疗水平对待有同样医疗需要的各类患者,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而干扰了医务人员的道德标准。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歪曲病情信息,夸大医疗需求、简化医疗程序、误导患者选择。③不能以规避医疗风险为借口,对患者进行不切实际的检查与化验,夸大手术风险与并发症、回避疑难重症患者,损害患者公平医疗的权利。
医患关系论文
5 知情同意要体现出患者的自主性原则
所有生命个体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道德价值。然而,在医患关系中,尽管存在理想上的平等,但医务人员拥有医学知识,而患者对此却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这个事实造成了医患双方实际上的
不平等,正是这种不平等,才促使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因此,医务人员必须遵照医学伦理学的道德准则对患者尽其义务:①医务人员要依据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向患者提供医疗信息,使患者在充分理解与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智和真正的同意,不能有欺骗、暗示、权威意志、强迫等因素参杂,影响患者的自主决定。②患者有权利对在其自身所实施的诊断、方案做选择,虽然患者需要医师,但在法律和伦理上,只有患者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或终止医疗方案。③倘若患者做出的自主决定不利于健康,医务人员应晓之以理,耐心说服,因为患者毕竟是弱者,由于能力不足,可能在面对不同的方案时难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医师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④鉴于目前医疗纠纷增多,很多医师只采取提供方案,完全由患者自己选择的办法规避医疗风险,这使知情同意的自主性走向极端,不但违背了知情同意的初衷,更让医学人道主义蒙羞。
知情同意原则打破了我国千百年来以父权为主导的父子型医患关系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以尊重生命,保护健康、维护自身权利为旨归的新型医患关系模式。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儒学观念的束缚,知情同意原则目前仍然只是处于道德权利的状态中,实施起来并不简单,因此,需要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医”和“以德治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与道德自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增强民众认知水平的提高与维权意识的觉醒,只有这样才会使我们的知情同意原则逐渐转化为现实权利,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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