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琼97民终1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心情周翼腾雷琼艳
【审理法官】潘心情周翼腾雷琼艳
我和夫的那些事【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张某
【当事人】李某张某
【当事人-个人】李某张某
【代理律师/律所】谢斌浩广东鹏晖律师事务所;邵松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斌浩广东鹏晖律师事务所邵松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斌浩邵松华
【代理律所】广东鹏晖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二审的争议焦点:李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是母子对财产的分配以及对按揭贷款偿还的约定,李某也在《协议书》上签名,说明其对该协议约定内容予以认可,其依据存在异议的《协议书》第一页概况陈述,主张涉案房产首付款和从购房时起至2019年9月房产按揭贷款由其支付不足以对抗张某缴纳首付款发票以及偿还按揭贷款凭证,故张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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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根据李某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查封张某位于海南省儋州市中国海南海花岛2号岛224栋1604单元房屋,期限为一年。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李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涉案房产系张某与卖方儋州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及《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张某名义支付首期款,并由张某缴纳税收以及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张某按揭贷款支付房款,故应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其次,2019年9月29日,张某及儿子李创佳、李创城签订的《协议书》,张某主张其未在《协议书》第一页签名,对第一页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协议是母子对财产的分配以及对按揭贷款偿还的约定,李某也在《协议书》上签名,说明其对该协议约定内容予以认可,其依
据存在异议的《协议书》第一页概况陈述,主张涉案房产首付款和从购房时起至2019年9月房产按揭贷款由其支付不足以对抗张某缴纳首付款发票以及偿还按揭贷款凭证,故张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再次,李某与张某双方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而且资金往来未注明事由,无法明确资金往来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李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8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9:14: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张某本是夫妻关系,后因李某有债务在身,为逃避债务,双方于2015年1月4日办理离婚手续,但对外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后,张某于2016年4月23日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为海花岛2号岛224栋1604房。该房由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是通过张某名义支付。后因李某发现张某与
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且张某认为李某有转卖涉案房屋之嫌,双方遂产生矛盾,引发本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张某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李某、张某系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因李某、张某已办理离婚手续,故李某、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时以不动产登记纠纷为案由不妥,现予以纠正。本案的争议问题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是谁。 对于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是谁的问题。虽然李某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人系其自己,但通过李某、张某提供的证据来看,首付款、税费及按揭还款均是通过张某的名义支付,特别是对于每月的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李某并不是直接汇入张某专用的银行按揭还款账户。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共同出资购买,系共同财产。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特别是对于李某离婚的主观恶意来说,李某应承担虚假离婚而产生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对于李某、张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也不能证明系共同出资而形成共同财产,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4719元,由李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海南省儋州市中国海南海花岛2号岛224栋1604单元房屋归李某所有;2.判令张某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某已在《协议书》上确认涉案房屋购房首付款及自购房之日起所有房贷均为李某支付。李某与张某离婚后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案房屋为双方约定赠与婚生儿子李创佳、李创城,待其俩成年后一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但因李某当时涉及其他事情由张某代持,暂时登记在张某名下。2019年因张某与其他男人存在暧昧关系,其打算将涉案房屋转卖。同年9月9日,在李某及两儿子共同要求下,张某签订《协议书》,明确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先前所有房贷均由李某支付。该《协议书》经张某弟弟张育彬、妹妹张晓旋签字见证。二、李某每月偿还贷款均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涉案房屋于2016年购买,由张某与开放商签订合同,李某缴纳首付款,后续贷款每月2200元至2500元不等,由李某每月转账2600余元至张某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的银行卡上偿还,还贷情况均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涉案房屋所有款项均由李某承担,案涉房屋所有权应为李某所有。综上,请求二审支持李某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97民终1609号
(2020)琼97民终16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浩,广东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松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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