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陈某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4 
【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1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德权杨梅蒙彩虹 
【审理法官】张德权杨梅蒙彩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兰兰;陈波 
【当事人】杨兰兰陈波 
【当事人-个人】杨兰兰陈波 
【代理律师/律所】张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超 
【代理律所】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兰兰 
【被告】陈波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生育的孩子陈某2应当由谁抚养;二、上诉人杨兰兰主张被上诉人陈波支付其共同财产400000元及损害费30000元是否应当得
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生育的孩子陈某2应当由谁抚养;二、上诉人杨兰兰主张被上诉人陈波支付其共同财产400000元及损害费300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双方当事人生育的孩子陈某2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二审中,本院征求了孩子陈某2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父亲陈波生活,且陈某2现在上小学,为了其能够在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着想,一审判决陈某2由被上诉人陈波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杨兰兰主张孩子陈某2由其抚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杨兰兰主张被上诉人陈波支付其共同财产400000元及损害费30000元是否应当得到
支持的问题。首先,对于400000元共同财产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杨兰兰陈述该共同财产是房屋拆迁款2460000元,其享有六分之一,但上诉人杨兰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拆迁的房屋系其与被上诉人陈波的共有财产,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陈波因房屋拆迁获得了房屋拆迁款2460000元的事实,且被上诉人陈波对于上述事实不予认可,上诉人杨兰兰对于该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杨兰兰主张应得共同财产400000元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对于30000元损害费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杨兰兰陈述其主张该30000元损害费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陈波与案外人何佳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上诉人杨兰兰与被上诉人陈波的婚姻关系并未被宣告无效,而且案外人何佳佳还对上诉人杨兰兰进行了殴打行为,损害了上诉人杨兰兰的权益。经查,上诉人杨兰兰与被上诉人陈波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关系,其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该损害赔偿主张无法律依据,且其主张被上诉人陈波与案外人何佳佳同居生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波亦不认可该事实,故对上诉人杨兰兰主张的损害费30000元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上诉人杨兰兰主张案外人何佳佳对其进行殴打,损害其权益的问题,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依据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另案主张,在本案中不作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兰兰的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杨兰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2:49: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双方系亲表兄妹关系,于200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1,××××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近年来,因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双方对对方的私生活互不信任,怀疑对方有外遇,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8年8月被告到浙江打工,原告即以被告离家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如前所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因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由应变更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案原告要求自己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因此,从有利
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现实生活状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分取拆迁款40万元和赔偿损害费3万元的辩称请求,无证据加以佐证,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可收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判决:原告陈波与被告杨兰兰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孩子陈某1、陈某2由原告陈波抚养,被告杨兰兰暂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波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兰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600-1号民事判决;2.判令女儿陈某2归上诉人抚养;3.判令一审时上诉人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400000元)和损害费30000元归上诉人所有。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开庭后变更案由不合法。上诉人一审收到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案由均是离婚纠纷,一审庭审时也是离婚纠纷,但上诉人收到的一审判决书婚姻无效纠纷,另一份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所判和所诉不一致。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清楚和共同生育的子女没有分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宣判离婚和解除婚约,也不能强行将上诉人生育的两个孩子全部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一审提出的400000元的房屋搬迁赔偿款在五龙村搬迁办是有根据的,一审法院却说上诉人没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不当。2460000元的拆迁赔偿款,
被上诉人用380000元在六枝凉都一品买了一套房子,供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外面的女人何佳佳居住,用480000元在六枝东建材城买了一个门面,取名叫“贵阳留一手烤鱼店”,也是由何佳佳经营,还有1000000元被上诉人2019年转移到其母亲杨继英的银行账户上。三、被上诉人在2018年就与何佳佳在一起同居生活,上诉人是受害者,是此次解除婚约的无过错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30000元的损害费应当支持。当庭补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育的子女都8岁以上,法院对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应当询问子女的意见,子女的意见是法院判决的部分参考,一审法院判决子女由被上诉人抚养并未询问子女意见,被上诉人也多次表明其无存款,经济实力较差,故将二子女都判决给被上诉人不利于子女生活品质提高以及教育发展。综上,恳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兰兰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陈某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2民终1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3。
我和夫的那些事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兰兰因与被上诉人陈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6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兰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600-1号民事判决;2.判令女儿陈某2归上诉人抚养;3.判令一审时上诉人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400000元)和损害费30000元归上诉人所有。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开庭后变更案由不合法。上诉人一审收到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案由均是离婚纠纷,一审庭审时也是离婚纠纷,但上诉人收到的一审判决书婚姻无效纠纷,另一份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所判和所诉不一致。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清楚和共同生育的子
女没有分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宣判离婚和解除婚约,也不能强行将上诉人生育的两个孩子全部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一审提出的400000元的房屋搬迁赔偿款在五龙村搬迁办是有根据的,一审法院却说上诉人没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不当。2460000元的拆迁赔偿款,被上诉人用380000元在六枝凉都一品买了一套房子,供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外面的女人何佳佳居住,用480000元在六枝东建材城买了一个门面,取名叫“贵阳留一手烤鱼店”,也是由何佳佳经营,还有1000000元被上诉人2019年转移到其母亲杨继英的银行账户上。三、被上诉人在2018年就与何佳佳在一起同居生活,上诉人是受害者,是此次解除婚约的无过错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30000元的损害费应当支持。当庭补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育的子女都8岁以上,法院对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应当询问子女的意见,子女的意见是法院判决的部分参考,一审法院判决子女由被上诉人抚养并未询问子女意见,被上诉人也多次表明其无存款,经济实力较差,故将二子女都判决给被上诉人不利于子女生活品质提高以及教育发展。综上,恳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