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6
【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1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阳桂凤吴晓斌王虹
【审理法官】阳桂凤吴晓斌王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蒋菲菲;刘小明
【当事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蒋菲菲刘小明
【当事人-个人】蒋菲菲刘小明
【当事人-公司】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农春丽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农春丽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兵农春丽
【代理律所】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
【被告】我和夫的那些事蒋菲菲;刘小明
【权责关键词】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上诉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4 01:22:06
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蒋菲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民终13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新芦淞洗水工业园厂房4号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菲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春丽,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刘小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菲菲、原审被告刘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上诉人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阳桂凤
审 判 员 吴晓斌
审 判 员 王 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尹 红
书 记 员 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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