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弟间的秘密协议》
【发布时间:2008-12-13 9:18:36】 【关 闭】
2008年10月18日CCTV12庭审现场《弟间的秘密协议》
张海梅、张海涛弟俩因为一套房子撕破了脸,闹上了法庭。这套房子登记在张海涛名下,而张海梅现在要求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弟俩都说是自己花钱买的房,谁都不愿放弃这套房。那么,法庭上弟俩会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这套房是属于自己的呢?这场房产争夺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家庭矛盾呢?
主持人齐琦:
张海梅最近特别烦,因为她正在打一场官司,为什么打这场官司呢?归根到底是为了一套房产。不过为了打官司,对张海梅来说还不是最烦的,最烦的是和她打官司的这个人,竟然是她自己的亲弟弟张海涛。为了一套房,最后要和自己的亲弟弟撕破脸对簿公堂,您说这是不是件烦心事?看到这儿你一定要问了,这究竟是一套怎样的房产,竟然让亲弟辆闹到了法院呢?那么我们今天的话题,就从这套房子开始说起。
旁白:
让弟俩打起官司的这套房,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的裕欣花园小区,这一套单身公寓,面积不到
53平方米,因为是1999年较早时期买的房,总房款也不过88700元。房子不大,引起的矛盾到不小,因为这套房登记在弟弟张海涛的名下,现在张海梅要求过户,把这套房改到自己的名下,弟弟张海涛当然不乐意了。
张海涛(被告):好好的东西说过户就过户,那可能吗?
张海梅(原告):怎么不可能?
张海涛:好比我自己的娃娃送给你,那可能吗?
张海梅:娃娃跟房子两码事。
张海涛:那可能吗?
张海梅:怎么不可能?
张海涛:因为这所有的费用,所有的东西全是我自己的,本身自己的东西,我能随便给人吗?别说我,就是我儿子也不能过啊。
张海梅:你自己的啥东西?
张海涛:自己的房子,你说过户就过户,那我剩下的两栋房,你说过户,我就要过户给你吗?
旁白:
既然是弟弟张海涛花钱买的房,张海梅要求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确实显得有些不讲道理,即使把房给自己的亲,也得有充分的理由吧?可这张海梅怎么反而把张海涛给告了呢?张海梅又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吗?2008年8月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员:现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海梅与被告张海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在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诉讼请求,并讲明事实及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诉讼请求第一项,依法确认乌鲁木齐市北京
南路12号附3号裕欣花园小区3栋1单元303号房产系原告(张海梅)所有;第二,判令被告(张海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旁白:
原告张海梅向法官陈述了自己坚决要求过户的理由,和张海涛说的恰恰相反。张海梅说,这套房8万多元的房款,全部是由她支付的,只是因为当时的特殊原因,才以弟弟张海涛的名义购买并将这套房子登记在了弟弟张海涛的名下。现在张海梅要求过户,张海涛却不肯了。
审判员:下面有被告张海涛针对原告(张海梅)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旁白:
开庭时,张海涛不知何故并没有到庭参加法庭的审理,只是请自己的代理人代为发表了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郝鹏祥:关于张海梅诉张海涛物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原告(张海梅)所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旁白:
张海涛的答辩意见归纳起来要点有三:第一,裕欣花园的这套房是张海涛花钱购买的,与张海梅没有任何关系;第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给张海涛颁发了产权证,产权就是属于张海涛,不需另行确权;第三,按照正常人的思维,谁出钱便以谁的名义买房登记,而原告张海梅所称自己花钱买房,却以张海涛的名义登记,不符合逻辑也没有事实根据。被告张海涛斩钉截铁的回答,令原告张海梅起诉弟弟的理由再次显得牵强起来。的确,如果是张海梅出钱买的房,为什么又要登记在弟弟张海涛的名下呢?
审判员:好,现在法庭核实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首先问一下原告,你和张海涛是什么关系?
原告:弟俩。
审判员:弟关系,是亲弟是不是?
原告:对。
审判员:对这个关系被告有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双方是弟关系?
被告代理人:对,亲弟。
审判员:那为什么购房购房要以张海涛的名义购买呢?
原告:是这个样子,当时我跟爱人关系不是特别好,有点紧张,我就想着自己先买一套房。将来要是有什么问题,我自己好住。就用我的私房钱,我自己的钱,先以张海涛的名义(购买),张海涛那时什么也没有,我想反正自己的亲弟弟,也没事,让他先住着,就以他的名义把这个房子买了,就想着将来我自己再要回来,也无所谓,自己弟弟嘛。
旁白:
原来,张海梅和丈夫的关系曾经历过一段紧张期,张海梅怕离婚后无处栖身,便给自己买了套房。但又怕和丈夫离婚后分割这套房产,便以弟弟张海涛的名义购买并将此房登记
到了张海涛的名下。
审判员:解释完了吗?
原告:就是这样买的。
审判员:是这个原因以他(张海涛)的名义买的?
原告:对,以他的名义买的。
审判员:关于原告(张海梅)刚才解释的,以张海涛名义购房这个情况,被告代理人有没有要解释的?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因为对方说的全部不是事实。当时张海涛也是准备要结婚了,当时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就委托他(张海梅)给自己买套房子,授权让他(张海梅)去办的手续,不是原告(张海梅)说的那样。
审判员:你们认为是张海涛委托张海梅去买的这套房,是吧?
被告代理人:是。
旁白:
张海涛于2002年8月结婚,而这套房的购买时间,正是在张海涛准备结婚之前。按照张海涛一方的说法,因为结婚前需要购房,而张海涛的工作地点距离乌鲁木齐市较远,因此,张海涛便将钱交给了张海梅,委托为他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替他准备好了这套结婚用的新房。这也是为什么这套房最终登记在张海涛名下的理由。
可是买房子毕竟是人生中的大事,不是特殊原因,都会自己去亲自办理。可张海涛为什么偏偏要委托张海梅去办呢?
我和夫的那些事原来,张海梅、张海涛出生在距离乌鲁木齐市180多公里的沙湾县,家有兄妹7人,张海梅排行老二,张海涛排行老六。80年代初,张海梅只身一人从沙湾县来到乌鲁木齐市发展,遇到了现在的爱人,并和爱人一起成立了一家装潢公司,生意越做越大,日子也是越过越好。张海梅就想把兄弟妹都接到乌鲁木齐来发展。这样,张海涛在张海梅的帮助下才来到了乌鲁木齐。所以,对于张海梅,张海涛也是充满了尊敬和信任。
张海涛:我(张海梅)是我从小到大一直尊敬的人。
旁白:
可张海涛万万没有想到,那个曾经关心自己、帮助自己并且自己一直信任、敬重的张海梅,如今却把自己告到了法庭。
审判员:本庭现在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原告(张海梅)要求确认该房所有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能否予以支持?这是双方争议焦点。下面由原告针对本庭刚才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举证。
旁白:
原告张海梅说买房是为离婚做准备,而被告弟弟张海涛则说买房是为结婚做准备,两个人买房的理由看上去都一样充分,究竟谁说的才是真话呢?
而这套房产,究竟是由谁出资购买的呢?双方为了证明自己,又将会拿出什么证据呢?争论中是谁为这套房出了钱?
原告:我一次交完了,全部都交清了,大概是2002年8月份左右。
审
判员:你们认为是你们付的?
原告:对。
旁白:
弟俩又是谁更有实力为房买单?
张海梅:都是什么包工头啊?他(张海涛)会啥?他什么都不会。
张海涛爱人:他(张海涛)的收入,他跟我说的,那几年是挣了十几万吧
审判员:原告开始举证。
旁白:
为了证明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原告张海梅首先拿出2000年时交付房屋款项的单据,一份单据上表明,4月24日由张海梅签字并交付购房款金额24275.72元,另一份单据则是5月11日,同样由张海梅签字交付的购房款26243.28元,两份共合计房款50519元。
审判员:刚才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这两份收据,2000年4月24日和5月11日这两份收据,上面写的经手
人都是写的张海梅,这个怎么解释?
被告代理人:这是我们委托原告来办理的。
审判员:委托张海梅去交的钱?
被告代理人:对。
审判员:是这样吗?原告。
原告:不是,是我自己去的。他(张海涛)根本就没出面,张海涛就没出面。我写他(张海涛)的名字买这个房子,所有的手续都是我自己亲自办的,他根本就没有参与,他连一个字都没签,上面哪个字是他的签,没有的。全是我一手办的,包括签(购房)合同、付款,全是我一手办的。
旁白:
弟俩都说自己交钱买的房,张海梅倒是拿出了当初签着自己名字的交款证据,可弟弟张海涛却一口咬定是拿着自己的钱,受自己的委托去办理的交款手续。这钱究竟是谁出的?似乎一时还真的很难分辨得清。于是,法官对弟俩的购房能力进行了调查。
审判员:张海涛在199年从事什么职业?
被告代理人:搞装修的。
审判员:搞装修,什么装修?
被告代理人:自己干小包工头包活的。
审判员:自己包装修工程?
被告代理人:对,还揽一些活自己干。
原告:这一点我跟你解释。
审判员:嗯。
原告:他(张海涛)就在我老公的公司上班。他搞什么工程,他就在我老公公司里面打工的。
审判员:什么公司?
原告:装潢公司。
审判员:就是在你爱人的装潢公司?
原告:在我们手下干的,打工的。他(张海涛)搞什么包工头啊,他会啥?他什么都不会。
旁白:
按照张海梅的说法,弟弟张海涛是在自己开的装潢公司打工,根本就拿不出买房的钱来。事情果真如同张海梅所说的吗?本案的被告,弟弟张海涛又会对自己的购买能力作出怎样的解释呢?
记者:你当时在做什么工作?
张海涛:我原来在我夫公司工作,最后自己开了个耐火土矿。
记者:你是从哪年到哪年在你夫公司工作?
张海涛:1993年到1998年。
记者:做什么工作?
张海涛:最早是技术类的。
记者:技术类的,关于什么技术类的?
张海涛爱人宋家菊:水电安装技术工作,整个大楼的水电安装,全部由他来负责。还有材料采购全是他负责。然后1999年,他就到矿山。我们这儿有硫磺沟矿。
记者:那当时,我想问一下,追问一句,当时他(张海涛)在他夫公司工作,他那个时候大概工资是多少?
宋家菊:他的工资不是固定工资,是跟效益挂钩的。假如说这个工程挣了50万,就给他提多少,是按比例分成的。
记者:那几年你知道吗?他的收入是多少?
宋家菊:他的收入,他给我说的,那几年是挣了十几万吧。
记者:挣了十几万?
宋家菊:啊。
旁白:
按照被告张海涛一方的说法,自从到了乌鲁木齐,张海涛又是帮夫承包工程,又是自己开矿,赚了不
少钱,完全有能力购买这套房。因此张海涛所讲,买房子是自己拿的钱。而当初只是委托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好像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法律上讲委托要有手续呀,可亲弟之间,出一份这样的委托手续也不太可能。
案件进行到这里,似乎陷入了僵局。而这时,张海梅为了继续说明是自己全款购买的这套房,又提出了一份关键的证据,大约30000多房屋尾款的银行取款条和交款单。
原告:首付50000多元我一次交完了,交完了以后中间是有个按揭,按揭有个38000元的款,中间让他(张海涛)交了一部分(约4000元左右)。最后一笔剩了34000元,大概,我一次交完了。全部都交清了,大概是2002年8月份交的。
审判员:那你交34000元的时候有收据吗?银行给你出具什么手续没有?
原告:那个都在张海涛手里面,银行里面有底子的,我签字的,我交的钱。
审判员:这个情况被告方(张海涛)清楚吗?你们认为是你们付的。
被告代理人:对,是我们付的。
审判员:有没有相应的支付的凭证?
被告代理人:我们没有。
审判员:原告现在也没有,是吧?
原告代理人:我们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旁白:
原告张海梅认为,这最后的34000元,因为也是自己的钱,并且有从自己银行卡上取款的记录,这样便可以证明这笔房款也是由她支付的。所以张海梅向法院提出,申请去银行直接调取这份证据。
审判员:这个付款情况,除了你们申请法院调取的,还有没有其他证据了?
原告代理人:证据都在被告(张海涛)手中,因为被告拿去了。
审判员:你们还有没有证据了?
原告代理人:我们没有证据了。
审判员:被告方(张海涛)关于房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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