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娜、苏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36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苏小平;许春华;陈丽娜  我和夫的那些事
【当事人】苏小平许春华陈丽娜 
【当事人-个人】苏小平许春华陈丽娜 
【代理律师/律所】方美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李丽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美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李丽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美琴李丽钦陈俊鹏 
【代理律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小平;许春华 
【被告】陈丽娜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2元,许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5:33:00 
陈丽娜、苏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36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小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华。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小平、许春华因与被上诉人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2元,许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郑乐影
审判员 刘 瑜
审判员 吕德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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