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制定公司章程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是公司章程合法有效的程序性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所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制定主体
外资企业法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股东”,即参与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也就是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制定程序
发起人在所制定的章程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标志着章程制订程序的结束。“共同制定”并不要求每一个发起人都积极地参与章程的起草讨论,只要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是表达意志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参与了制定并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故其章程制定也有所不同。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该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故发起人制订的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记前的最后文本。也就是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发起人应当在所制订的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标志着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6条、第90条等规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也就是说,经过创立大会以决议方式通过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
三、三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者是“合营各方”。其制定程序是:合营各方制订章程后,应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故合作企业并非全属企业法人,合作企业如设为有限公司,才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再根据《中外合作经营法》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可见,合作企业如设为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的制订者是“中外合作者”。章程的制定程序是:中外合作者制订章程后,应报国家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外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再根据《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1条规定,外资企
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外商投资者”,章程的制定程序是:投资设立该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制订章程后,应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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