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科技,股票代码000509)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原系股东上海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创业)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召集,定于2002年10月12日召开,但在随后接二连三的法院裁决行为支配下,延迟到2003年1月9日实际召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跨年度召开,期间经历了多次法院司法裁判行为的介入:
问题;
外资企业
如果本案发生在2006年1月后,公司股东能不能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要哪些条件?
提示:本案例主要是针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问题。但是案例的题干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其次,实际上本案例更多的是牵扯到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董事会改组的问题。总之,本题出现在这里是不恰当的。已打算删除。
2006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南海酒类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
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2006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酒类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0.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0.4亿元。E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该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尚欠工程款0.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2008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公司设立人与设立后的公司对设立公司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示: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人在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经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何谓法定程序?是指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程序。故营业执照的领取时间是界定其法人主体资格成立的一个分界线。在此之前,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发起人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但如公司成功设立,发起人以前所进行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一切行为应由公司承继。此处强调的是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才由公司承继。本案A公司既是E公司的设立人,也是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原告直接起诉A公司并无不当,应予法律支持。但同时原告也可以选择请求成立后公司即E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上,E公司也自愿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2007年,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
问题:A、B、C、D、E,哪一个属于外国公司?哪些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原因何在?
提示:E属于外国公司,因为在外国注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C、D、在韩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E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大鹏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万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万达公司发生纠纷。
问题:租赁合同时否有效?分公司拖欠租金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大鹏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地位。
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
(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提示:(1)合法。依07年6月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既然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禁止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范围,A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
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单项投资超过净资产的30%的由股东会决议,净资产额3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100万元的由股东会决议,1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现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以下决定,并已开始实施。
    A.以甲公司的名义投资2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企业
    B.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电脑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
    C.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50万元
    D.以甲公司的名义为个体户张某的3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
问题: 董事会的这些决定哪些违法?
提示:A合法。理由同上题。B合法;C违法: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D合法。
某百货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12月18日正式营业,2002年3月1日被注销。
请问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何时?何时终止?
提示:始于1999年10月8日;终于2002年3月1日。
张律师受托办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登记。他向委托人做的一些咨询解答中,哪一个说法存在错误?
    A.企业法人只能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B.企业名称须申请预先核准,这已经成为我国公司登记前的一个必要步骤
    C.企业法人的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D.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应由董事长签署
提示:C。企业法人的名称专用权只在登记机关的辖区内享有,并不是必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
    2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D。A选项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公司名称的构成规定。B选项名称不能使用,商号使用了阿拉伯数字。C选项名称不得使用,只有全国性公司、国家级大型进出口企业和企业集团及其他全国性企业名称前才可冠以“中国”、“国际”、“中华”等字样。D选项名称可以使用,符合公司名称的构成规定及商号字样的使用规定。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如何认定它的法律效力?
提示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张某(原是国有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张某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于6个月前破产)、刘某(个体出租车司机)与黎某(个体服装店老板)三人决定成立威尔服装有限公司。三人约定由张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资5万元,黎某以实物作价5万元出资。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董事会,推选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依法办理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不好,刘某决定转让其股权给王某,张某和黎某二人不同意,刘某要求张、黎二人购买,二人不同意购买,刘某遂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
请问:
(1)张某能否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什么?
(2)刘某转让股份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威尔服装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1、不能。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有效。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甲公司和其他8家公司拟发起成立非凡股份有限公司,在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包含如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9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的发起人;(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9000万元,其中9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6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问:非凡股份公司设立的基本构想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提示:(1)9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9000万元,其中9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850万元。(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