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
一、公司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2、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24条;
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等等。
二、公司清算的事由
公司清算的事由,实际上就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清算或应当进行清算。对于这一问题,内资公司和涉外公司有所区别。
(一)内资公司清算的事由(公司法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进行清算);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裁决解散的(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事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8条)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一致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四)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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