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企业形式及其法律依据
一、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
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法律形态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如根据所有制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法律形态分析
大学生自主创立企业的成功率非常低,而大学生自主创业要成功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选择
合适的企业形态。
(一)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且设
立条件及程序较之其他形态要更为简单。绝大多数刚毕业的大学生都是“身无分文”,“巧妇
难为无米之炊”,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
而且独资企业只须以投资人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企业纳税,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创业
者的经济负担。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时,投资人必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于刚步入社会、没有自己积蓄的大学生,需要很大的勇气来承担这样的风险。而且因大学生创业者刚入社会缺乏人际关系以及资金储备,在企业进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着筹集资金的难关,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
因为资金问题而使企业半途“夭折”或者无法启动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首要因素,因此,有创业想法的毕业生要在将想法付诸行动前慎重的思考如何对待这个可能遇到的资金风险。风险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要做好承受创业失败所要面临的来自家庭、社会的各种压力的心理准备。
(二)合伙企业
与其他人合伙共同创业是很多大学生创业者经常采取的方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避免了重复纳税,有利于合伙人更好的开办企业。在投资方式上,大学生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资金有限,唯有利用专利、专业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而新合伙法的规定为这类大学生提供了舞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一些常见的出资方式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拿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具体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而且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无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由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合作企业,很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时会寻创业合作伙伴尤其是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学一起创业就更显得顺理成章,但是大学生人生经验不足、常感情用事,对于企业中出现的经营方向、用人问题财务问题大都以忍让、和解的方式处理,而忽视了必备的契约签订和严格的约束制度,从而使得合伙人之间产生问题,关系也较难处理。而且大学生正值盛年,在创业中容易出现自以为是、刚愎自用的问题。现实社会中我们也不难听到、见到一些亲戚朋友合伙创业而后反目成仇、企业倒闭的事件,对于我们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是个警示。
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大大加大了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和承担风险的责任,因此大学生创业者要具备坚韧的心理素质。
(三)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设立的条件、程序都比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的多,所以在实践中,大学生创业时更多考虑的公司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公司法中,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这样投资者的责任就大大减轻了,投资的风险减少。在旧公司法的规定下,如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的注册资本才可以开设科技开发咨询类的企业,商品零售型企业需要30万,而商品批发和生产型企业则至少需要50万的注册资本,给投资人设立公司增加了资金难度。而新的公司法则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万元,同时
规定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难度,对于目前处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落后,创业投资处于起步阶段,二级市场尚在酝酿之中,融资相当困难”境况中的大学生创业者来说相当于雪中送炭。
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内容,对于有一些资金想独立创业而又怕承担无限责任的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最佳选择。但是同时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定又相当严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是10万元,且要求一次性付清。新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投资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
(四)比较以上三种形态的启示
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得多。虽然新的公司法已经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仍然让许多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创业者望而却步。而且公司除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作为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税收负担要重很多。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之所以要自主创业而不是选择去企业就业是不想受别人的指挥而要自己做自己的主,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这会让很多希望自己做主的大学生创业者觉得仍是在给别人打工而不能自己独立做主从而失去了当初想自己创业的激情与兴致。
刚出校门的大学生一般缺少资金支持再加上缺乏社会经验,因此要考虑到他们的责任与风险的承受力。综合这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我个人认为合伙企业是大学生创业者们的最佳选择。
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
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的批准,不为
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
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
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依据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
年8月1日起施行)个
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基础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无章程或协议
法律地位企业法人非法人营利性组织非法人经营主体
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
投资者无特别要求,法人、自然人皆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注册资本最低10万、30万或50万协议约定投资者申报
外资企业法
出资法定: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约定:货币、实物、土
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投资者申报
出资评估必须委托评估机构可协商确定或评估投资者决定
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章程或协议生效条件公司成立合伙人签章(无)
财产权性质法人财产权合伙人共同共有投资者个人所有
财产管理使用公司机关全体合伙人投资者
出资转让股东过半数同意一致同意可继承
经营主体股东不一定参加经营合伙人共同经营投资者及其委托人
事务决定权股东会全体合伙人或从约定投资者个人
事务执行公司机关、一般股东无权代表合伙人权利同等投资者或其委托人
利亏分担投资比例约定,未约定则均分投资者个人
解散程序注销并公告注销注销
解散后义务无 5年内承担责任 5年内承担责任
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三种选择: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前两种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公司法律形式
2003-05-26 18:54
在贝宁的各类企业将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工商法、非洲事物协调组织条约(OHADA)的统一规定进行管理。此条约已将所有非洲国家的工商法进行了统一。
总的来说,在贝宁可以分为两种企业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和公司。
I.个人企业
个人企业在A制下之策,一般成为企业,它带有以下特征:
--企业已独立的方式进行业务活动,该企业是由一个人构成的。
--企业的资产和企业的家本人的家产不用区分。
个人企业的好处是创办人可使用自己的账户经营业务,不用构成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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