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促进相互之间的经济和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制定本法。
(二)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单位法人或者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社会团体各自出资发起设立,合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组成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由出资者和合资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组成,其出资者分为单位法人和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个人两类。
(四)名称
第四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由中外各自出资者选定,名称一般需要带有“中外合资经营”字样,其名称可以出现外国语、汉语及其他语言文字。
(五)出资
第五条 中外出资者在合资经营企业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出资,中方出资的金额不得少于外方出资的金额,并且出资额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所限制的总数。
(六)注册
第六条 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由有经营能力的出资者提出申请,提供注册申请书和所需证明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特别行政区的经营
第七条 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特别行政区属地区范围内散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经营也受本法约束,另外根据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加以执行。
(八)仲裁
第八条 合资经营企业内部的决策及纠纷处理,应当按照约定内容仲裁;若双方无约定,则应提交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
(九)涉外民事活动
第九条 合资经营企业在外展开的义务行为,应当择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法律规定;同时,在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情况下,受其中规定的管辖权。
(十)解散
第十条 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协议规定解散,由出资者协商共同确定解散的原因,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申请解散,解散后双方重新讨论资产分配问题。
(十一)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税收审计、资金收支全面核查、市场行为审查,对出现的隐患采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隐患产生扩大。
(十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资经营企业若违反本法所规定的规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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