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法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雇佣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外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从事雇佣劳动的个人或集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或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为合法用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所属省、市、自治区的有关用工、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及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雇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雇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依法授权代表人姓名,劳动者姓名、证件号码等。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外资企业法(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与期限。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方式、程序和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并对合同条款负责。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
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如实提供个人条件和履行劳动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用工活动,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为雇佣的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各项福利待遇。禁止拖欠、少付或者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积极工作,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侵犯企业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
康。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在职期间出现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给予必要的赔偿,负担事故处理、抢救费用等费用。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劳动标准制度,不得少于当地劳动标准,或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合同期内,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得单方面解除。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四)以欺骗、胁迫方式使劳动合同成立或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迫工作的;
(五)有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逾期超过一个月或者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两个月以上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返还欠薪、赔偿利息、等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返还社保费、赔偿利息、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企业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 双方一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和结束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适用,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共同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解决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劳动的权益和劳动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