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略)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外资企业法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外资企业法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法条】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要点为:
1.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四条)。
4.在合营经营期间均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股权式合营)
6.股权转让
【法条】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要点为:
1.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四条)。
4.在合营经营期间均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股权式合营)
6.股权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法条】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法条】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
立合同加以规定。
【要点提示】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无股东会)
2.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任期为4年,可连任。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4.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5.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例题·多选题】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 (2009-3-75)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要点提示】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无股东会)
2.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任期为4年,可连任。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4.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5.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例题·多选题】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 (2009-3-75)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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