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外资企业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
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7、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58、企业所得税:是调整国家与内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5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60、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