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的外延
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二、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
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三、商法概念小总结:
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
《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
《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
《日本商法典》不包括票据和破产法
2. 商法概念不确定性:
1)名称多样性
2)概念表述多样性
3)概念界定非法定性
3. 原则上说,各国对商法的定义,还是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的
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企业)。
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营业性行为(教材)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作出独立意思表示,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具有商业法律后果的营业行为。
四、教材对商法概念的界定
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用经营行为替换商行为
2. 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任何限制
注意:该定义意味着在我国商行为与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
商法的类型
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典+商事专门法规+民法等其他法律中的商法规范 (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
二、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商法典+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国际商法+商事公法+商事惯例等
狭义的商法: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国内商事私法)
商法的特征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三、商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
四、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六、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法律部门:
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说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划分法律部门主要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基本的)
2)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结论(绝大多数学者):
1.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
2.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二)关系:
1.联系:
1)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有些主体,如企业,   
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有公法性质,调整手段借助公权力;商法主要是私法,但也有公法性质。
2.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商法为了弥补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足,要求简捷高效营利。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在于纠正市场存在缺陷:垄断,妨碍竞争、信息不完全等。
    (2)价值取向:
商法注重个人利益
经济法坚持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
    (3)调整方式:
商法尊重当事人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强调干预规范,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4)调整对象不同。前者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是纵向的经济关系
三、¨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对商法独立性的影响
1. ¨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含义: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主体的广泛化,民法不断将交易中的商事制度吸收过来,使民法商事化彩不断加强
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不断削弱,向民法靠拢。
2. ¨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实质:
民商法这两大同属于私法的相近的法律部门互相影响,但未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的趋同化
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引,
相互渗透,从而趋于协调、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虽然各国商法还是通过或主要通过其立法机关制定,但在其具体规范内容上则表现出明显的相同或相似性。
原因:
1.不同国家的商事经历的相似性;
2.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商事惯例汇编与各种商事示范法;
3.各国商法所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具有共同性。
商法核心价值:自由
商法基本理念(5):
强化私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加重责任,注重效率
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原则:有疑义,从自治
加重责任
(一)含义:
商法一般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原因:1. 商行为的实施者应该具有较高经营能力,承担较高注意义务
      2. 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保护营利,相应的,也应该赋予商行为实施者更严格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二)加重责任在商法中的表现
1. 保证的连带责任
2. 要约是否承诺的通知义务
3. 对要约附送货物的保管义务
4. 商主体的严格注意义务
商法基本原则(4)
企业法定,企业维持,保障交易简便快捷,维护交易安全
企业法定原则
1. 企业类型法定
2. 企业内容法定
3. 企业公示法定
商法渊源(外延)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6、商事自治规则(我国不适用,以及习惯)
7、习惯
8、商事判例(我国司法实践中判例的效力
1. 《公报》案例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有指导作用但不具有强制力。
2. 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和完善中)
3. 案例汇编 (最高院及地方各级法院))
民商合一的含义
1. 在形式上的合一:消除商法典。
2. 在实质上的合一:商事活动没有自身特别的规则,完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
传统商法中的商人
一、传统商法中商人的内涵
1. 概念: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 特征 (相较于民事主体):
1)商人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商人资格取得一般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
2)商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关
3)商人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二、传统商法中商人的外延
各国对商人的外延规定并不一致
大致可分为:公司、商合伙、商个人
传统商法中商人制度的缺陷
1. 传统商法中的商法是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等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基本上忽略了企业自身的法律地位
2. 传统商法规定公司视为商人,虽然解决了公司的商人资格,但公司股东并未取得商人资格,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主体地位按照商业辅助人或商业使用人处理。但这一立法模式忽视了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在公司管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
企业的类型
一、企业的基本类型
(一)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最基本分类)
依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划分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依企业法律地位不同所做出的分类,该分类直接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与投资者的财产关系与责任关系
法人企业: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非法人企业: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我国特:依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所做分类
(四)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依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性质划分
(五)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所做的一种分类
(六)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主要依据企业资本金中是否含有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直接投资来划分
企业的特征
(一)企业是组织体(团体性、组织体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1企业需要明确的经营范围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合法:a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b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三)设立目的具有营利性
(四)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法
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具有共同经营关系的从事某种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人合性
合伙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立法
1)《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以合伙形式存在
3)2006年《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补充:
1义务:竞业禁止、禁止自我交易
2两种合伙:1、契约合伙,无实体是合伙人为共同目的而将资本与生产资料结合,目的达成后解散。2、经济组织实体,长期存在。
3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1、原则上每个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 2、例外,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人的代表权作出限制3、合伙人个人债务需用个人财产,但合伙的分取的收益才可用于清偿 
4抵债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债务与合伙的债权债务不可相抵
5、特殊普通合伙,继受于LLP(有限责任合伙) : 1、主要适用于高技术、高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司法局备案登记,不受工商局管理) 2、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债务,则该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特殊规则: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
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商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