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
  1、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一些内容。外资企业
  2、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综合性法律。《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该法共42条,内容全面、概括,对外商投资的定义、管理部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今天我将从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和法律责任与附则6个方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这部法律。
  4、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外商投资法总则。
  5、我们先要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第一个是老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既有重合又有冲突。1979年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就是常说的"外资三法"。进入新世纪,"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70后、80后的法律已经不适于20后的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第二个是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长期需要吸引外资。截止2018年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仍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出台《外商投资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6、再来看一下它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这个和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原来所说的外商投资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现在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第一项和第三项中的其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以前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股东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
  7、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外商投资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与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外资三法时期,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所享有的国民待遇仅限于准入后。就市场准入本身而言,外国投资者并不享有国民待遇,而是同中国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在中国投资就要经过专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即所谓"外商投资审批"。2016年10月开始在全国基本取消了外资企业设立与变更的审批制度,仅仅负面清单下的领域实施审批。2018年6月,我国推出了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48条。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加以确认"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至此,我国正式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的接轨,真正实现了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9、我们在来看一下第二部分投资促进。
  10、我们促进外商投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二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三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四是加强外商服务,鼓励外商投资。
  1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我们已经在总则中了解了,这里就不在重复。在提高政策透明度方面,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
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同时要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我们省实行的外商投资服务大使制度应该就属于这种情形。
  12、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活动,主要体现在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13、加强外商投资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体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所以不管是资金奖励还是即时供地政策现在都是有法可依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14、再来介绍一下第三部分投资保护。
  15、对于投资的保护,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二是强化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四是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
  16、为保护外商投资产权,《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商企业法较之之前的规定,删除了"国有化"这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彩的表述,同时强调"依照法律"征收或征用,"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可以向转出的财产类型,增加了"出资""资本收益"、"依法获得的补偿和赔偿",并明确列举了"知识产权使用费",并且强调了可以"外汇自由转出"。外汇管制的不断放松,有助于提升外商的信心,促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17、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8、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过去地方政府为了业绩,许诺各种条件,但之后有的不兑现,使得营商环境受到破坏。因此出台该部法律积极促使地方政府信守承诺,保护外商的信赖利益,为外资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19、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第四部分投资管理。
  22、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
  (三)建立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四)确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22、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我们在办理外资业务的时候,首先要看项目的投资领域经营范围,如果投资领域在负面清单上且是禁止类,那直接这个项目就不用进行下去了。如果在负面清单上但是限制类,那就要符合相关条件,需要办理一些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先办理相关手续。
  23、我们再来看一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手续要遵循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去年办业务的时候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从今年开始就和内资企业一样对董事会的设立不做强制要求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