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 依据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和团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 控制规模、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团自愿原则,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防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 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 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 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 宣传团的基本知识, 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 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 建立起一支数量众
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青年, 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 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 承认团的章程, 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特别优秀的少先队员, 可以在年满十三周岁后发展他们入团,在十四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没有工作、 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动青年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驻外团组织的, 也可以向驻外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 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 应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 由支
部委员会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 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 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 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 培养和考察, 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 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 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 8 学时的团课学习。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开展党史、 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 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 教唱团歌, 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 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 鼓励他们努力学习、 立足本职、 争创一流, 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 起作用、 长才干。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 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 入团时, 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 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 团员和众的意见, 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 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 ( 居住地) 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 ( 居住地) 团组织。 原单位 ( 居住地) 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 参加团的活动记录、 培养教育情况、 志愿服务
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 居住地) 团组织。
  现单位 ( 居住地) 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完善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 中学团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办好 “少年团校冶 “中学生团校冶 , 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支持、 帮助和指导少先队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少先队组织推优, 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 提出推荐对象, 填写推荐表, 报大队委员会;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 签署意见向具有发展团员审批权限的团组织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发展青年入团, 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 生产、 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 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 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 说明团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学习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中国青年说  (三)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 《 入团志愿书》 ,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预审。基层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 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 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入团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 《
入团志愿书》 。 《 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