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工信办联〔2010〕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度合规性审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度合规性审查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至6月30日,各级监管部门在此期间应在每年年度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行业年度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当年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行业年度财务审计和年度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各级监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资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度合规性审查时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所在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拟申报行业年度合规性审查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公章。
(三)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机构概况、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性
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年度重大变更事项、准备金提取等情况。重点说明合规经营情况和资本金运用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有无、高息放款、关联交易等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截止上一年度12月份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并附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带验证码并逐页加盖审计机构公章和骑缝章。
(六)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以及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书。
(七)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业年度审计的各项数据以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数据为审核依据,该数据应与年度系统上报数据一致。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担保机构资本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
情况及准备金提取情况等。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注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代偿情况,含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已回收的代偿款项、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金额,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
(三)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出保证金按存出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四)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入保证金按金额大小列出前10户企业。
(五)应收款项的范围及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应收担保费、应收代偿款、应收分担保账款、委托贷款列出全部明细,其它应收款按金额大小列出前5户。
(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列出全部明细。
(七)固定资产按大类列出明细,其标准、类别、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也应分别
列明。
(八)对抵债资产、无形资产等应专项说明。
(九)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分别列出全部明细,包括账龄。
(十)担保业务收入应按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分别列明。
(十一)关联方交易情况。
(十二)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应分别按存款利息收入、委贷利息收入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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