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日期】2019.12.11
【字 号】渝财规〔2019〕16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建立代偿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代偿补偿支出情况和融资担保规模及时补充,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代偿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对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
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的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重庆市辖区内“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创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以及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载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范围,并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合作机构作为“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设立“代偿补偿”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踪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风险识别,加强风险管控。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并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代偿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编制代偿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三)审核、监督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托管机构、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五)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管理运营,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二)负责建立维护代偿补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三)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等信息库;
  (四)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不予纳入合作范围,并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价,建立出现合作机构评级下降、波动较大等情况的应对机制;
  (五)督促合作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六)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合作机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七)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代偿补偿的银行、担保、企业名单及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合作机构、客户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