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07
【字 号】呼政发〔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7日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0〕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是由担保中心对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取融资性、非融资性服务提供担保,并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担保中心应当按照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原则,利用政策性资金为中小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领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扩大中小企业政策受惠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章 申请担保企业的来源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来源: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中小企业;
  (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商务局、其他机构等推荐的中小企业;
  (三)直接向担保中心申请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政策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项目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年以上;
  (二)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三)具有融资需求和履约能力;
  (四)有纳税记录(政策性免税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营状况良好,与同行业比较成长速度相对较快,经营期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
  (六)能够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担保重点扶持以下中小企业:
  (一)重点骨干企业。列入我市重点扶持名录的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成长性好、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
  (二)项目建设企业。列入我市重点扶持名录、纳入自治区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有技术项目建设的企业;
  (三)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积极开拓市场的企业;
  (四)自主创业企业。大学生、下岗职工等体创业企业,属于自治区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
  (五)自主创新企业。入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六)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企业;
  (七)稳定和扩大就业企业;
  (八)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三章 担保范围和担保程序
  第七条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范围: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八条 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范围: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
  (三)预付款担保;
  (四)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五)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第九条 中小企业担保程序:
  (一)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单位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的中小企业出具推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