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统一管理,规范融资行为,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付息债务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融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资金统筹,保障支付需求;
(二)严格控制规模,合理安排节奏;
(三)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统一融资管理,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财务资产部是融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融资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二)编报本单位年度及月度融资方案,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本单位融资结构调整(优化)方案,采取债务置换、提前还贷等措施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四)负责本单位日常融资管理及所属单位融资审批及指导工作。
第三章融资方案审批管理
第五条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并对银行授信、债务规模、债务风险进行集中监控。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批所属各单位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申报、批复及执行情况统一纳入公司财务管控信息系统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条融资方案是对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等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资产部根据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编制年度融资方案,随同年度财务预算一并上报公司总部。编制融资方案应充分考虑自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
第七条月度融资方案是年度融资方案的细化和分解。应于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总部申报次月融资方案,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无融资需求。
第八条月度融资方案应准确编制,及时申报,并按公司总部批复的融资方案严格执行。
未经公司总部批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融资。
第九条加强对所属各单位融资审批管理,合理安排融资规模与结构,统筹配置融资资源。
第四章内部资金市场融资管理
第十条内部资金市场融资是指公司各单位之间通过公司内部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调剂和融通行为。
第十一条内部资金市场融资方式包括:
(一)内部金融机构贷款;
(二)内部金融机构融资租赁;
(三)公司总部统筹安排的公司各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
(四)其他方式内部资金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部资金市场融资纳入融资方案进行申报,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资金市场融资应遵守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签订相关融资协议
第五章外部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外部融资是指从公司系统外部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形式包括:(一)发行债券,包括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二)外部金融机构贷款(包括银团贷款);
(三)票据融资;
(四)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专项融资等创新融资方式。
第十五条外部融资应坚持先低后高原则,优先使用企业债券等低成本资金。
第十六条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申报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票据融资等纳入月度融资方案管理,经本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统一纳入公司利用外资计划管理,未经公司总部以及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公司各单位不得办理借款或发债。
第六章日常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将按照公司要求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岗位责任制,设立融资专业岗位,明
确融资相关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将建立融资业务的决策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融资业务。办理融资需提供担保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加强融资风险评估和分析论证,严格防范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须报公司总部批准,并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严禁投机交易。
第二十二条办理融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流转手续,银行借款合同中应列明允许提前还款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认真履行融资协议,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公司信誉。融资逾期或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加强融资业务档案管理,保证融资档案、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利用公司财务管控信息系统进行月度融资方案申报及融资台帐管理,台账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当月融资方案执行情况应于每月底前填报。
第二十六条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信息系统,加强对所属单位融资方案审批及融资情况监控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融资业务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月检查考核所属各单位融资方案申报及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中兴本部同时也按月考核所属单位融资方案申报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月对所属各单位融资台账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加强融资责任管理,对超权限融资、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融资或挪用融资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三十二条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公司实际融资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本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