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障融资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由公司(出租方)出资从承租方指定的供货方购买指定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费并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满时,承租方按残值从出租方购买该租赁物而取得所有权。
第二条 公司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类型:
(一)直接租赁:公司应承租方要求,购进由承租方选定的租赁物,直接租给该承租方使用;租赁期满后,公司将该租赁物按残值一次性出售给承租方,并同时转移所有权。
(二)委托租赁:公司作为中介人接受出租方的委托,代为出租设备,监督租赁合同的执行,代出租方按期收取租金,并从中扣收手续费。
(三)回租租赁:承租方发生资金困难时,将归其所有的正在使用的设备出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承租方继续使用。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对象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融资租赁业务申请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以及列入淘汰目录的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的企业不予受理。
2.租赁物应当为行业先进技术的设备,濒临淘汰或者折旧比较严重的设备原则上不予受理。
3.对于涉嫌走私、或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受理。
4.企业(项目)的立项、生产经营用地的相关批文齐全;环评、能耗、安全消防等情况达
标。
5.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经过当地年检,工商公示信息正常。
6.法定代表人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现金流应有效覆盖融资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业务程序
融资租赁业务至少包括项目前期调查与评估、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租赁物交付、租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程序。
第五条 项目前期调查与评估是指业务客户经理与有意向客户进行洽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收集客户经营信息,初步判断调查项目是否符合融资租赁要求,进行简单可行性分析的过程。
第六条 项目立项是指经过前期调查与评估确认项目符合融资租赁要求的基础上,决定就项目
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分析,并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业务模式、租赁标的物、租赁年限、租金及手续费、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 项目尽职调查是指业务部门的租赁项目调查人员按照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对承租企业和相关方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出具报告的全过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资料、项目分析、综合评价和编写报告等步骤。
第八条 项目审查是指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调查意见,对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及业务风险度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并填写评定意见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公司按照调审分离的原则明确租赁业务审查权限,
第九条 项目审批是公司有权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对项目是否开展进行最终决策。公司根据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租赁业务审批流程,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租赁业务。
第一十条 合同签订是指公司项目通过有权审批人通过后,业务部门按照项目资料和租赁方案制作融资租赁所需要的合同;正式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的过程。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原则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模板,标准合同模板需经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若因必
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需经法律审查同意后方可签署。合同签署完毕后,对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等的担保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租赁合同应包括:
1.融资租赁申请书。
2.直接租赁业务的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或委托购买协议,公司直接与承租人及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或公司委托承租人与其选定的出卖人签订物件购买合同,并经公司确认,明确该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公司。
3.回租业务的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协议,由公司与承租人签订。
4.租赁合同,由公司与承租人签订。
5.担保合同,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由公司与保证担保人或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订。
6.租赁财产保险单(或批单)。
第一十一条 租赁物交付是指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购买约定的租赁物,
并按合同要求交付给承租人的过程。
第一十二条 租后管理是指对租赁合同后期执行过程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收回与逾期管理)、项目跟踪评估、租赁资产管理(监督与分类管理)等。公司租后管理坚持风险预防、项目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十三条 档案管理是指对租赁项目在租前调查、审查、审批、实施、租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形成的全部项目资料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