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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U I N O N GZ H E N GC E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联合资信金融部
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体系的发展,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
支持。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整体看,相较于商业化的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时就以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本次《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的地位。从业务合作机制看,《条例》与国务院推广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相吻合,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担保费率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已采取相应措施。2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放宽至15倍《条例》除继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外,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放宽至15倍。这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3提升技术手段,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条例》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一般来讲,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缺乏足值抵押品,但其数量多、分散广且单笔融资规模小,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大数据方法分散风险,降低代偿损失。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其信用水平低,在发展中存在
着融资难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较快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着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经营行为不规范不
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以及监督主体不清、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本次《条例》的出台,在监督管理、准入条件、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处罚及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对融资担保公司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了规定,鼓励融
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符合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的定位,
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该项《条例》属于纲领性文件,仍需关注后续相关配套细则的出台及各地针对自身情况出台的规章。K 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