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担保客户风险管理,提高客户信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担保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参照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模式,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担保授信管理遵循项目管理和客户管理相结合、严格授信和灵活用信相结合、额度控制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授信是指给符合条件的担保客户核定信用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担保业务,从而实现控制担保集中度风险,提高客户服务效率。
第二章授信对象
第四条 集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3笔以上(含3笔,下同),或拟在保3笔以上的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性客户实行担保授信管理。
担保客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集团性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或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相互担保等情况,集团认为应当视同集团性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五条 需要对担保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由担保业务部门立项,并按集团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担保授信方案。对集团性客户的担保授信应同时确定授信范围内集团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以及集团性客户授信额度分配方案。
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
(三)授信有效期。
(四)用途。可结合客户信用需求,规定授信额度的用途。
(五)反担保条款。授信时能够直接对应授信额度设置反担保的,应对反担保措施设置进行具体规定;授信时无法直接对应授信额度设置反担保的,应对用信时需要满足的反担保条件予以明确。
(六)授信后管理要求。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及限制性要求,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客户担保授信原则上应在办理当年首笔融资担保业务时提出。
第六条 集团性客户申请担保授信,其授信范围内的成员企业均应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支持政
策和集团要求,应防止不符合担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借助集团性客户授信方式获得担保支持。
第七条 单一法人客户在集团两个以上(含两个)业务部门发生担保业务关系的,应协商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提出授信方案;集团性客户成员企业分布在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管理的,由核心成员企业或母公司所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提出授信方案。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八条 对客户授信额度核定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先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采用以下公式:
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
其中:有效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客户负债
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为150%(根据集团对客户可接受资产负债率动态调整);报告期负债总额=客户当期负债总额+对外担保额*50%。
第九条 集团性客户能够提供成员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根据合并报表测算集团性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合并会计报表的,对授信范围内成员企业分别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扣除成员企业间抵消因素后汇总计算集团性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第十条 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授信额度。集团性客户按整体授信原则核定总授信额度,同时可以根据成员企业间相对地位、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分配成员企业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对在保客户存量额度超出授信额度理论值的,应当逐步压缩授信额度;对因风险救助需要或压缩授信额度可能造成项目风险加剧的在保客户,授信额度可以超出授信额度理论值,但不得超出客户现有存量额度。
第十一条 集团对客户的担保授信实行实质性审批,审批流程和权限按集团融资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自审批人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章用信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授信额度主要用于贷款担保、票据担保、债券担保及政采贷、招标贷、科保贷等融资担保业务,客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单项或组合业务用信。客户单个业务品种用信额度应符合集团相关担保业务产品制度要求,其中:
(一)商贸服务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二)工业、农业、建筑安装等客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
(三)项目融资担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且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0%;
第十四条 客户在可使用授信额度内提出融资担保需求的,由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用信审核,并形成用信申请报告,提交项目评审部审批。其中,授信额度超过5000万元(不含)的客户用信和风险救助项目用信,应经风险管理部出具风险意见后,提交项目评审部审批。
用信申请报告至少包括申请用信金额、担保期限、担保业务品种、担保费率、反担保措施设置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用信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其中,授信额度审批通过时间超过3个月的,还应补充调查分析客户近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变化情况及客户涉诉情况。
经批准的用信业务须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办理放款(出票)或保函出具手续,超出授信有效期需重新提请授信额度及用信审批。
第十五条 客户授信额度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分次、循环使用,但项目融资担保和授信额度审批意见要求不能分次、循环使用的除外。可以分次、循环使用的,客户使用担保授信额度后授信额度相应减少,客户担保责任解除后授信额度相应恢复。
客户在保存量融资担保业务应计入已使用担保授信额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授信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失效。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
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一经审批同意,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核增,确需核增的,按集团融资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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