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山西省为例
台彦龙
(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山西运城044000)
摘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破解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山西省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据笔者调查发现,该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无论在服务能力上还是担保资源利用上,还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喷薄涌现实体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亟待改进和提升。
关键词:地方金融;融资性担保机构;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7-0159-03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我国各领域改革不断提速,全社会创业热情不断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喷薄涌现,
2019年年末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达1-23亿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6.42万户;从山西来看,该省各类市场主体269万户,日均新设1900余户,各类市场主体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日益严峻,正在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最大痛点,亟须通过深化改革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破解中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
一、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山西省积极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前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达到232家,其中地方财政全额出资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01家,占比43.53%;财政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22家,占比9.48%;国有企业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10家,占比4.31%;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99家,占比42.67%。主要经营发展情况如下:
1.资本实力稳步增强,业务规模平稳增长
2019年年末,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272.74亿元,较年初增加35.74亿元,增长15.08%;户均资本1.1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88家,10亿元(含)以上8家。贷款在保责任余额为36&37亿元,较年初增加37.55亿元,增长11.35%。
2.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效果明显
通过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作用不断增强。如该省山西胡兰食品有限公司,该公企业在创办之初曾因抵押品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后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获得贷款2000万元,之后多次通过担保支持从银行获得贷款,使企业获得良好发展。目前,该企业已成为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解决了300多人就业,辐射带动了户均100头以上的专业肉牛养殖户50余户,普通养殖户3000多户。再如,该省晋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山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40户农牧项目提供融资性担保7050万元;与太谷、祁县、榆社、平遥等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为42户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11420万元。截至2019年年末,山西省民营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为158亿元,较年初增长11.47%,占全部在保余额42.89%,增加12.5个百分点;涉农信贷担保责任余额为53亿元,较年初增长15.3%,占到全部在保余额的14.39%,增加5.6个百分点。
3.积极支持政府融资项目和社会薄弱领域发展
目前,山西省财政独资或财政参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较大,约占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的53%,此类机构对政府倡导项目和社会薄弱领域进行大力支持。如晋中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独资)设立专项担保资金1.4亿元,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科技创新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贷款担保项目,累计为200余户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约10亿元。同时,该企业对涉农企业免收担保费,减免担保费约600余万元,向合作银行争取降息政策,为涉农企业节省利息费用约2500万元,较好支持了“三农”发展。
再如,该省忻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财政独资)与当地农商行、房管局签订三方协议,为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信贷担保,购房者在首付30%购房款的基础上即可办理贷款,担保费用由政府补贴,已为147户购房者提供贷款担保1145.34万元。
二、山西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1.资本实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
目前,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资本准入条件大多要求不低于5000万元,而山西省232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有109家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达不到银行准入条件,占比46.6%。以运城市为例,该市共有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12家,但仅2家机构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占机构数的16.7%;有9家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其中垣曲、芮城、稷山、闻喜、夏县5县的财政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额均为500万元,仅达银行资本准入标准的10%。此外,还有
全国流通经济159
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机构资金,存在股东抽逃资本等问题。上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担保业务发展。
2.机构数量不足,区域发展不均衡
目前,山西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232家,总量似乎很多,但平均到该省11个市、119个县(区)、21个省级开发区来看,每个县(区)仅1.5家,数量明显不足。同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域间发展不均衡。如该省运城市有融资性担保机构15家,其中盐湖区数量密集达4家,而其他县最多仅有1家,其中永济市(县级)、新绛县两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数为“0”,处于空白。
3.准入门槛偏高,民资担保数量偏少
2010年3月,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颁布实施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此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准入门槛: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就可以申请成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83号令)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然而,自2012年10月山西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成立以来,却明确规定:在山西省境内设立融资性性担保机构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这一标准,是“七部委令”资本准入的20倍,是“国务院683号令”的5倍。同时,该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还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要将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逐步淘汰(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的通知,2013年4月3日)。山西省作为一个欠发达中部地区,这一标准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明显偏离。而且,由于山西地域宽广,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脱贫攻坚战之前,有56个贫困县,其中10个深度贫困县),不论是发达县,还是贫困县都一个准入标准,客观上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壮大和发展,
特别是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难”“数量少”。目前,该省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虽然有109家,但其中70.2%的机构是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成立前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财政担保机构。目前,山西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仅三成多。以运城为例,1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仅2家,数量占比13.3%。
4.担保放大倍数不足,增信作用有限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额最大可以达到其净资产的10倍,即10倍放大效应。按照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有资本总额273亿元粗略估算,最高担保责任额为2730亿元。但实际来看,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不足2倍,且近三年来仍呈下降趋势,2016年到2018年分别为1.54倍、1.41倍和1.23倍,而2019年年末山西省担保贷款余额为36&4亿元,仅达到最大担保责任额的13.5%,放大倍数仅为1.3,担保的增信作用发挥远远不够。
5.担保盈利能力不足,经营发展面临压力
据业内测算,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在3倍时,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时,盈利能力大致在10%左右。由于山西省担保增信作用不足,担保收入出现下滑趋势,盈利能力受到影响。从2016年至2018年,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为9-78亿元、5.65亿元、3.3亿元,净利润为2.44亿元,1.19亿元,0.63亿元,资本利润率为0.89%、0.43%、0.24%。融资担保公司净利润为负值的达85家,亏损面为3
7.6%。
6.潜在经营风险加大,担保代偿比例上升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不少中小企业经营周转困难,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上升。如2019年,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总额达到24.16亿元,较上年增加10.06亿元,增幅达71.86%;代偿总额占同期在保余额的15.24%,远高于该省银行业整体不良贷款率(3.51%)。同时,拨备覆盖率下降,2019年年末,山西省担保机构提取的担保准备金达到16.03亿元,拨备覆盖率66.38%,同比下降45.82个百分点。以晋中为例,该市有融资性担保机构53家,但去年有23家担保机构出现代偿,占比43.4%,目前商业银行已停止对该市的新增担保授信。该市农村信用社与41家担保机构有合作关系,但有23家机构出现代偿履约困难,占合作机构数的56.1%。
7.内部管理不完善,反担保经营不规范
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运作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业务审查决策不科学,是否承保仅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少数经营者直接决定,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时有发生;部分担保机构急功近利,客户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给合作银行带来风险。此外,部分机构反担保经营不规范。据了解,在山西省某县(市),某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且反担保均为同一抵押物。表面上看,每笔贷款对应的反担保均很充足,但从担保机构全
部担保余额看,抵押物价值又明显不足。同时,该担保机构抵押物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仅要求被担保企业签署抵押承诺,未对抵押物实地审验,等到出现债务追偿事件后,通过产权部门(房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抵押物却早已过户他人或抵押于他人。
&银担信息不对称,风险共担机制待完善
为了规范担保机构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对银担信息共享进行了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但在实际中,信息合作并不顺畅。调查显示,银行和担保机构都独立对被担保企业开展调查,所获信息缺乏相应的交换机制。目前,山西仅有3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仅占该省一成左右,其中仅5家拥有查询权,占该省担保机构数的2.15%,不仅多数担保机构无法利用征信平台了解企业信息,而且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合作银行和风险状况等也缺乏整体判断,银担合作困难较大。
另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与有关当事方订立书面合同,按照风
160全国流通经济
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风险承担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100%承担风
险和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贷款出现逾期,担保机构就要全额代偿。这种显失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市场原则,亟待完善。
9.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担保服务待规范
以该省运城市某果蔬罐头加工企业为例,2019年,该企业曾向当地农商行申请贷款1300万元,但由于缺少抵押物,在寻求某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其贷款进行担保时,企业缴纳了1.5%担保费、0.8%服务费、0.7%咨询费,合计39万元,并由另一家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费1.5%,计19.5万元。在此基础上,银行按6.4%利率给予贷款支持,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高达10.9%。同时,按照约定担保机构需按担保额的20%向银行缴纳保证金260万元,但该担保机构对自身应缴纳的贷款保证金直接从企业贷款中扣除,导致企业实际用款额减少,但仍需承担全部贷款利息,这种不规范的担保服务导致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三、解决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问题的现实路径
1.降低资本准入门槛,弥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短板
山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尽快调整“一刀切”的资 本准入做法,可结合全省各县经济发展GDP、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经济承载能力等实际合理划定不同的资本设立标准,即经济发达县域资本门槛可以适当高些(但现有的1亿元标准应适当调低),欠发达县域资本准入可适当低些(建议按国务院683号令
中的不低于2000万元设定),从而引导形成资本规模大小不一的融资性担保格局,分层服务于大、中、小、微不同的市场主体。同时,建议监管部门简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力争到2020年年末山西省119个县、21个省级开发区每县(区)至少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
2.加大政府支持,壮大财政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目前,山西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不足主要是各级财政担保机构资本额度偏低,达不到银行授信准入门槛。建议省政府重视财政担保体系建设,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将本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扩充到5000万元以上,同时省级财政通过奖补形式进行资本配套,确保2020年年末山西省各级财政担保机构均符合银行担保准入标准。同时,各级财政还要制订年度增资计划和长效资本扩充机制,积极通过财政注资、招商引资、增资扩股、引进战略伙伴、争取专项资金扶持、担保准备金与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财政担保机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3.出台鼓励政策,大力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
山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挖掘民间资本潜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融资性担保行业。省政府要出台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政策,推动各市、县(区)政府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业务奖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同时,推动山西省各工业园区至少建立一个互助型融资担保基金,按照“园区化、同行业、会员制、封闭式、非盈利”和“自愿入股、自我管
理、互助担保、自担风险”原则,采取企业出资入股、互联互保、为会员服务的模式,建立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基金,增强服务园区企业的能力;鼓励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提升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到2020年年末,力争每个市有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3亿元以上。
4.完善风险奖补措施,发挥担保资源效用
地方政府要切实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激励措施,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补偿机制,县级要建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奖补资金,市级要建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奖补资金,工业园区要建立“园区企业助保金池”,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配套,形成“担保机构+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信贷支持模式。通过政策激励,提高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发挥最大的增信作用,力争到2020年年末山西省担保行业放大倍数达到3倍左右,撬动银行信贷不少于800亿元;到2023年年末,放大倍数达到5倍左右,撬动银行信贷不少于1000亿元,并力争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放大倍数达到中部六省中等偏上水平。
5.深化银担合作,提升融资性担保服务水平
驻晋各级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培训,提高其规范经营能力、信息披露水平和信用意识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要求,强化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加快推进担保机构
接入征信系统,授权开展查询服务,加强与银行信息对接合作。同时,山西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切实建立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银、担、企融资对接机制,大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授信倍数,大力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违规扣划企业贷款缴纳保证金等行为。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担保机构费率执行情况,建立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风险补偿机制,通过正向激励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服务水平,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Z].2010-03-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务务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Z],2017-08-02.
[3]山西省人民政府金敵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融
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Z].
2012—07—1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4]山西省人民政府金敵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
公司做大做强的通知[Z],2012-07-10.
作者简介:
台彦龙,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全国流通经济161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