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子公司的融资担保管理,保证融资和担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绝对控股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是指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行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是指子公司以向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以股权形式的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担保不包括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融资担保行为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融资集中于公司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融资必须经过公司批准,由集团统一规划实施。
(二)合法合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风险可控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严格防范融资、担保管理风险,科学合理安排融资、担保规模。不得在非金融机构办理任何融资、担保业务。
(四)效益优先原则:着力降低融资成本,确保融资、担保效益最大化。
(五)先请示后执行原则:凡涉及融资、担保事项均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畴,严格执行“先请示后执行”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强化问责刚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融资和担保业务实施分级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此项业务的决策单位,按照权限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和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会、董事会已批准的融资额度、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行实时控制,根据子公司财务情况可以适度缩减子公司年度实际担保额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对子公司融资担保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受理各子公司的融资及担保申请,并对该事项初步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批准。
财务管理部融资担保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集团各单位融资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拟订集团的年度融资计划,选择融资渠道和设计融资方案,并按有关授权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提出集团为主体融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制定融资方案,确定融资渠道,并按有关授权审批程序批准实施;
(三)对子公司融资及担保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专业意见,并按有关授权审批程序审批;
(四)指导监督集团各子公司的融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子公司财务部融资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年度资金计划和年度全面预算,拟订年度融资计划;
(二)根据融资需求和本单位的资本结构初步拟定融资方案;
(三)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或者取得集团授权自行融资;
(四)计算、偿付本单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五)向公司上报有关本单位融资报告,接受公司融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子公司融资的管理
第九条集团各单位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根据全年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资金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汇总的年度资金计划,进行评估,编制集团内的融资及担保预案,按照集团预算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集团各单位在执行融资计划时,应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评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评估,选择融资成本低,融资风险小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日常融资的审批权限
在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内的融资,公司在当年会计年度内的累计融资额未超过上一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的净资产额50%的融资,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年度计划范围外的,以及超出上述范围的所有日常融资的审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在融资发生前10日内向公司提交融资申请。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融资的必要性,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目前资金情况和资金缺口等。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具体融资方案报告和合同文本初稿。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的融资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融资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进行认真审核。并应与金融机构就具体细节进行深入沟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中介机构就该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认真审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借款及保证合同存在疑问的,应当征询律师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而法律顾问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时需与金融机构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被担保主体划分,集团担保业务可分为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对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两种类型。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集团外部公司提供自身债务之外的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对非全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公司提供全额反担保或其他有效地防止担保风险措施,且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需向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原则上不能超过股权比例。
反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反担保、股权出质反担保、以审计后净资产为担保标的的反担保必须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手续
子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需由子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公司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文本至公司财务管理部;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详细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将填写好的借款合同担保书连同借款主合同、反担保等相关文本以及评估报告一并送交公司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四)子公司在融资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内部资金拆借
第十七条子公司账面可用资金不足时,可向公司提出资金拆借申请,由公司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签署内部借款协议。
第十八条内部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利率和借款单位当期应收账款周转率挂钩。具体分为以下几档:
1.计息当期实际年化应收账款周转率大于等于2.0的,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
2.计息当期实际年化应收账款周转率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
年化应收账款周转率每半年计息时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公司产生的上述资金收益,扣除融资成本后,根据各项目部及分子公司资金集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