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已建xx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信用;
(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
(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
(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xx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xx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一般条件;
(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
(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对建设及建xx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七条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
第十八条以本贷款形xx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xx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
(二)申请额度初核,如出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
(三)收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调查借款人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础资料及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应明确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及项目陈述的可靠性);
(二)持续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含项目法定手续取得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项目现金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形xx后流动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预期可行性等);
(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含资金投入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