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个市场主体的形式⽽存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不⾔⽽喻,因此我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度也在不断增强那么“融资担保性公司的监管要求是什么”。下⾯店铺⼩编就该问题整理的相关资料,供⼤家查阅。
融资担保性公司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机构的市场准⼊、业务范围实⾏前置⾏政许可,推⾏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及从业⼈员资格管理等⽅⾯实施审慎监管。
监管体制
根据国办发〔2009〕7号⽂件精神,国务院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民银⾏、⼯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常⼯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属地管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退出、⽇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作。
部分监管指标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及其关联⽅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债券发⾏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赔偿准备⾦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差额提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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