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资金决策
第一条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业务、风险控制、综合管理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资金计划
第六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应收担保费回收计划:应收担保费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担保费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
司领导亲自挂帅,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3)应收代偿款回收计划:应收代偿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代偿金额5%左右。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能途径降低代偿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经营效果,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
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以及投资的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要量力而行进行投资,对外投资要实施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投资收回。
(三)必须重视调整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并经总经
理、董事长书面签字批准。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第十二条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分为营运资金管理和货币资金管理两个方面。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第十三条营运资金管理主要是计划管理和安全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并每月向总经理提供公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业务可用资金数额等情况,总经理据以安排公司业务的开展。
当业务已运用资金占公司全部营运资金达到80%时,即业务可运用资金低于公司全部营运资金20%时,财务会计部应专题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须安排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融入资金,同时密切监控业务部门拟办理担保业务的笔数和金额,防止超出可用资金数额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货币资金管理以安全性、合规性为主要管理目标,坚持“保障经营,厉行节约”的原则。
(一)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会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未经财会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三)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财务部门必须配备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劫安全箱(包)、
现金时必须使用。到银行存取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取送
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
事由。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在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章。
(六)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签章。 (七)工资、奖金应委托银行代发、必须由银行出具加盖银行解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八)银行收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九)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入《库存现金抽查薄》、《银行存款抽查薄》。
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总经理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填制用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总经理根据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经理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
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
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报总经理、董事长书面批准,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七)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现金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