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公司内部融资活动,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内部融资活动。
三、内部融资申请与审批
公司应按照自身的融资需求和融资计划,在内部融资申请表上填写相关内容,由申请人提交公司财务部门,经公司内部融资审批委员会审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四、内部融资担保与还款
公司内部融资担保应考虑到风险的大小、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因素,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担保方应当具有足够的财力和信誉度。
内部融资到期日前,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还款。若无法按时还款,应当与债权人协商或提前申请展期,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五、内部融资记录与报告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融资的相关账户,并定期记录内部融资的相关情况,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计划等。公司应当定期编制内部融资报告,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内部融资的使用情况和风险情况。
六、内部融资的禁止性行为
公司内部融资应当遵守以下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内部融资从事非法、违反道德的活动。
2.不得违反公司的融资计划,超出公司的内部融资额度,或者未经公司审批擅自进行内部融资。
3.不得虚假申报、虚构担保等欺诈行为。
4.不得利用内部融资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内部融资的监督与管理
公司内部融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融资的申请、审批、使用和还款的程序和流程。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融资的审查和风险评估,防范风险,确保公司内部融资的安全性、合法性。
八、违规惩罚
公司对于违反内部融资相关制度的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进行惩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内部融资审批权,撤销内部融资资格等措施。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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