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14]113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
( 财金〔2014〕113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1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
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八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本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
  (二)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
  (四)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财务评价;
  (六)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七)制定并实施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处置重大资产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七)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管理职责,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