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章程草案。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监管要求
  监管依据法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