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凡梅
(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00)
摘要:战国之后,受墨家影响深远的法家在秦朝占据了首要地位,而与法家同提倡君主专制的墨家却几乎销声匿迹,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思索。本文将通过对墨法两家思想的比较来分析墨家之所以没有被统治者重用的原因。墨子公输
关键词:墨家;法家;影响;衰落;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天子渐渐失去威信,诸侯国之间战争不断,诸子百家由此兴起。他们著书立说,宣扬自家观点,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儒、墨、道、法四家。儒家大可不必说,自汉代独尊儒术之后一直被历朝历代所推崇;道家辗转几千年,成为香火不断的宗教;法家也一直为统治者发挥着隐性的作用。而在当时与儒家并称“显学”的墨家,却在战国之后日渐衰落,这里面的原因值得探讨。一直以来,学界从其自身原因、社会原因或者通过与儒家的对比进行研究部,本文拟以法家思想为参照,分析战国之后墨家渐趋衰落的原因。
一、“尚同”思想
“尚同”是墨家政治主张的基础。墨家认为天子的思想便是上帝的旨意,要求下层民众和大臣都应该统一思想,即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信息畅通。其“尚同”有两层含义,其一,一同天下;其二,统一天下的标准,后者是对前者的限定。①就第一条来讲,一同天下即统一于君主的意志。在这一点上,法家与墨家是相同的。法家所有的政治主张,都是以君主为基础又为君主服务的。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前提就是有一个君主,同时下边的民众要听命于他,正如法家先驱管子所说“治莫贵于得齐……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齐不得也。齐不得则治难行,故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枟管子正世枠)可见,在“尚同”层面,墨、法两家并无根本差异。
墨、法两家的差异在于如何“一同天下”。
墨家要求上下统一,但是缺乏系统的执行体系。他们要求民众自觉遵守君主意志,没有设计任何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如果说存在约束,那就是上天的惩罚。“今若天飘风若雨,溱溱而至者,此天之所以罚百姓之不上同于天者也。”(枟尚同上枠)事实证明,这种惩戒很难长期的对民众起作用,一旦“上天的惩罚”没有如约而至,百姓也就无所畏惧。
法家对此颇为清醒。他们认为个人从根本上是无法约束自己的,只能借助刚性的“法”。韩非子说:“乱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之道也。越王勾践恃大朋之龟与吴战而不胜,身臣入宦于吴;反国弃龟,明法亲民以报吴,则夫差为擒。”(枟韩非子饰邪枠)据此可知,韩非子认为勾践之所以能够重新崛
起,就是注重“以法治国”的结果。当然,“法”仅是形式的标准,为了确保“法”的地位不受侵害,必须具备相应的刑罚手段。商鞅把法家的“重刑”发挥到极端,规定了严酷的刑种,在实践中也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处以重刑。②
对于君主来说,墨家“尚同”和法家“得齐”都可以接受。但是,墨家“尚同”缺乏具体的执行手段,远远不如法家具有可操作性。他们选择法家而摒弃墨家,自在情理之中。
二、“尚贤”思想
为了防止“尚同”导致专制,墨子提出了“尚贤使能”思想。③他认为“甚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贤者举而上之。”(枟尚贤中枠)在墨家看来,只要一个人有品德和能力,不管他是否与君主有血缘关系,是否富贵,面貌是否姣好,都应该被任用。法家同样强调打破固有等级制度,无论贫富贵贱,皆以功论赏,唯能是举。韩非曰:“刑过不必大臣,赏善不遗远夫。”(枟韩非子有度枠);“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优。”
(枟韩非子说疑枠)但两家评判“贤”的标准不同。
墨家重视人的品德与修养,法家则重视结果,即此人的
“贤”是否有利于富国强兵。换句话说,墨子重“贤”的形
式,而法家重“贤”的内容。墨家所欠缺的是对这个统一标
准的具体的阐述,它以善恶论赏罚,而善恶是没有标准的。法
家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就是以功过,即实际效果论赏罚。④商
鞅实施的军功爵制度,不仅对墨者反对贵族世袭制度的主张表
示了赞同,而且结合当时秦国的实际情况,将墨者所主张的
“贤人”统一标准落实为“有军功的人”。他主张以军功作为
选拔官吏的基本条件,既是对传统宗法制度的一种否定和背
离,也是对墨学尚贤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⑤
对于君主来说,以军功作为评判标准,不仅简单易行,而
且可以与战争动员密切结合起来,有利于促成霸业,自然也就
成了首选,目标。
三、功利观念
墨家在百家争鸣中,是带着功利主义面具出现的,可以
说,墨家开创了中国功利主义的先河。⑥“子墨子言曰:仁人
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枟兼爱下枠)不
过,墨家所谓的“利”并非私利,而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
枟淮南子要略枠称:“墨子学儒者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
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
夏政。禹之时,天下大水。禹身执重以为民先。”
法家是以国家利益为主,以实现富国强兵为目的,提出了
君主和国家功利学说。墨家以国与国相争的不利,欲以兼爱易
之,而倡导世界主义。法家则以国与国相争不可避免,力尚耕
战以求“富国强兵”,成为一种国家主义。⑦
总的说来,墨家试图是以民众自觉为前提,自下而上统一
于天子,天子以身作则,从上而下施仁政于民众,构建一个理
想的和谐社会;法家则试图以法为准则,以刑罚为保障,以富
国强兵为目的,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两者在很多地
方存在相通之处,但是对于君主来说,法家学说不但完全符合
自己的霸主野心,而且便于操作、易得成效。墨家学说过于理
想化,而且他们将民众或社会利益置于首位,完全没有考虑君
主的“私利”和“野心”,自然难以被君主所接受。
注释:
①赵小雷:枟“早熟路径”下的法家和先秦诸子枠,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10.10,第275页
②时显:枟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枠,人民出版社,
2010.05,第59页.
③时显:枟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枠,人民出版社,
2010.05,第10页.
④赵小雷:枟“早熟路径”下的法家和先秦诸子枠,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10.10,第277页.
⑤王宏:变法的前夜:秦国墨学与商鞅变法的社会史考察,中
山大学法学院,广东,2010.10.
⑥宿光平,倪桂灵:墨家功利主义及其历史命运,甘肃教育学
院学报,2002.
⑦时显:枟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枠,人民出版社,
2010.05,第101页.
作者简介:尚凡梅(1990-),女,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
硕士研究生,单位:聊城大学,学科教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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