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根据《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纲要》和《天然气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第六条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负责。
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规章制度作业、照规章制度办事、靠规章制度管理,禁止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w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和所属单位规章制度两个层级。
第十条
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形成本单位的实施性规定,并对公司规章
制度未覆盖的事项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但不得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在本单位范围内有效力。
第十一条审计法规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一)负责依据总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二)
(三)负责建立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
(五)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六)
(七)审核各部门制修订的规章制度草案;
(八)
(九)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十)
(十一)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公司规章制度的评价与改进;
(十二)
(十三)负责起草公司制度管理、内部审计、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相关的制度;
(十四)
(十五)负责公司内控体系管理层测试。
(十六)
第十三条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主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四条
(一)负责建立完善主管业务领域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主管业务领域上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公司具体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主管业务领域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主管业务领域规章制度的清理、评价与改进;
(五)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相关业务领域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第五章立项
第六章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审计法规处申报当年规章制度立项计划,各部门论证规章制度制修订立项的必要性时,应当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管理提升出发,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变化,要优化内容、提升制度质量,还要与标准、流程及其他管理文件衔接配套。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各部门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修订申请表》,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一)需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名称及发布时间;
(二)
(三)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方案;
(四)
(五)与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
(六)
第十九条审计法规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立项计划,进行必要性审查后,汇总形成公司本年度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规章制度立项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出
调整的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及原因以电子信息的方式通知审计法规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遇到公司外部环境、组织机构、管理思路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相应制度时,审计法规处可请示公司领导后向相关部门下发制度制修订通知。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起草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起草;起草规章制度应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起草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和分工,起草重要规章制度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于跨职能部门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公司应明确牵头部门,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起草部门应根据规章制度规范的事项,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并就有关问题开展制度调研和对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的规范事项、管理程序、风险节点、控制措施、管理要求进行梳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管理职责划分和管理部门职责界定等做出充分论证,设计形成规章制度草案的基本框架。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专项调研并形成论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和规章制度草案的基本框架,组织起草人员编写规章制度草案。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二)体现公司的整体意志和管理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三)反映生产经营管理规律,体现先进的管理思想、技术和方法;
(四)具有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权责明确、程序清晰、内容具体,便于实施;
(五)与相关规章制度衔接配套,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第三十一条起草的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利益时,起草单位应申请工会组织员工代表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起草的规章制度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义务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最迟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公司相关主管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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