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税收政策乃利益相关者间关联的契约网,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需合理满足与考量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各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展开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应涵盖如下几类:
1.政府管理部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不仅具有合法性,还有影响力,并且有着紧迫性,属于完全利益相关者。从政府的税收管理职能来看,政府采用法律、经济、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调解物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雇员、客户、供应商间的冲突与矛盾。政府希望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而物流业作为服务业能够安置社会成员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与发展前景好坏,直接关系到行业储备人员的规模,进而牵涉到社会就业水平与社会秩序的性。同时,维系政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石来源于税收,企业偷漏税或经营不善会减少政府财政收益,进而影响到政府的正常运转及职责的履行。此外,政府的物流服务采购需求也要经由物流企业实现,如何确保物流服务质量乃政府部门所关注的内容之一。在物流企业的运营活动中,政府的物流业税收政策与物流企业经营业绩有着密切关系,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水平的间接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之一是毋庸置疑的。
2.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有着紧迫性要求,但
不具备合法性,影响力不大,属于苛求利益相关者。物流企业不仅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对象,又是税收政策的服务对象,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显现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也反映了物流业税收政策以物流企业满意为服务导向,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有着最真实、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让物流企业合法地参与到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去,是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科学有效方法。
3.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有合法性与影响力,但紧迫性不强,属于占优利益相关者。立法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评价权利,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行使权力实施评价乃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能够获取更为翔实、丰富的资料数据,拥有更先进评价方法与手段,也更为理性。物流业税收政策综合绩效评价乃一种科学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学民主的制度安排,为立法机关绩效管理职能的顺利实施与强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选择路径,且经由翔实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全方位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可以精准有效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绩效判别,进而调整物流业税收政策,这也正顺应发扬立法机关绩效评价效力,实现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拥有影响力,但不具备评价的合法性,紧迫性也不强烈,乃潜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最终感应主体,因此也应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主体之一,这也符合物
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但社会公众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时,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属性,欠缺
专业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技术知识,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会公众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时,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代表社会公众意愿而非个人意愿展开,经由绩效评价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专项绩效评价时,要关注社会公众作为绩效评价主体的制度设计与组织建构,从而有效发挥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5.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拥有合法性,但紧迫性与影响力不大,属于自主利益相关者。第三方评价乃指聘请多位专家成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组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与指标,运用一定的手段把专家个人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整合为整体评价,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做出全面判断。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专业性较强,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评判,从而获得具有精确性、可信性的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实施相关物流业税收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科学的智力支持与信息咨询。让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能够保证评价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从而确保评价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必要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的选择路径
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链日益多元化与繁杂复杂,任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
体皆有着自身独特的评价视角,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与无法取代的比较优势,这必定要求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组成。我国应学习借鉴国外经
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经由构建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来保证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为了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表达、确保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确保弱势评价主体的利益,各级立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编织牢固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经由法律法规明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并对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范围、评价手段与评价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制,从法律上保证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
(二)合理选择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针对不同物流业税收政策展开评价时随意采用人人参与的绩效评价主体是不适宜的。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不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且要对各绩效评价主体进行恰当的组合和配置。在各绩效评价主体组合中,要以立法机关为核心主体,在立法机关引领下,各绩效评价主体从各自特定的视阈、利益诉求出发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形成各评价主体间长短互补的搭配格局和联动机制,从而增强绩效评价的精准性与可靠性。扩大社
会成员参与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功效,确保第三方评价的常态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对政府管理部门要形成
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物流企业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合法性。
(三)恰当配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构成是一个多元结构,但这并不表示各评价主体是相同分量,各评价主体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竞争与耦合的关系。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已明确的前提下,针对同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对象,各个绩效评价主体间的比重会对绩效评价结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这也是绩效评价主体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据。通常,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重关系主要体现于各评价主体承担的指标在整个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构成与权重分配比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过去皆为行政主导、评价主体较为单一。但从长久发展看,以社会成员、专家、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主的外部评价主体在物流业税收绩效评价中的分量会逐步加大,这是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必然发展态势。
三、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发展对策
在合理确定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基础之上,还需从内部与外部要素的视角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切实提升绩效评价的成效。
(一)内部要素的优化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作为物流业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伴随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发展,绩效评价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为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升绩效评价的质量,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相当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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