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标、诸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 
【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国标;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傅健 
【当事人】黄国标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傅健 
【当事人-个人】黄国标傅健 
【当事人-公司】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黄国标;傅健 
【被告】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国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6:05 
黄国标、诸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政上诉状
(2020)浙06行终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公安局,住所地诸暨市红旗路某某。
     负责人:谢琦,系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公安局,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某某。
     负责人:俞流江,系局长。
     原审第三人:傅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国标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傅健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黄国标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国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丹丹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戚立晶
书 记 员 朱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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