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8.29
【文 号】民发[2008]119号
【施行日期】2008.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民政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民政部门,应当整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形成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归档。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完成案件文件材料的初步整理,由直接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
  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整理案件文件材料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清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破损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一定的修裱;
  (三)字迹容易褪的文件材料要制作复印件;
  (四)纸张过大的文件材料要折叠,纸张过小的文件材料要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装订线部分有文字内容的文件材料要加贴衬纸;
  (五)信封上要保留邮票或者专递记录;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行政上诉状
  第五条 案件文件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立卷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反映外部程序的材料归入正卷;集体讨论记录、请示与批复、涉及秘密的材料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程序材料归入副卷。正卷、副卷编制同一个案卷号。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形成的案件文件材料分别立卷,编制同一个案卷号,用A、B、C卷区分。
  案件文件材料较多的,可以分开立卷,编制分案卷号。
  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凡是能够附卷的应当编写证据目录,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应当装入证物袋,注明年度、案由、案卷号等事项,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第六条 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结案材料排在前面,其他材料应当按照形成的过程依顺序进行排列。(案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参照附件1)。
  第七条 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第八条 案卷内应当附文件目录和备考表(见附件2图1和图2)。
  卷内文件目录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件号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顺序号,每份文件编一个件号;有证据目录的,可以保留原证据目录,将证明一个事实的证据目录编一个件号;
  (二)在责任者栏目,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者个人;
  (三)在文号栏目,有文件发文字号的要填写文号;
  (四)在题名栏目,有文件标题的按原文件标题填写,没有文件标题的可以自拟标题,并用“﹝﹞”符号标明;
  (五)在日期栏目,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六)在页号栏目,标明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同时标明终止页号;
  (七)在备注栏目,填写本份文件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卷内备考表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本卷情况说明栏目,说明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者有特别意义的重要文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