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DB22/T 469—2022)
前 
标准附录 A、B、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  闯、赵静萍、张旭宏、冯志民、林 、霍  烽、陈光伟。
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 归档案 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 处罚档案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 )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4 号 2003 年 5 月 1 日实施)
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国档发[1987]27 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归档案卷
立档单位在其卫生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文 书(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书、材料
3.2  归档案卷整理
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 分类、 罗列、 编号、 编目、 盒的过程。
3.3  卷
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
4  归档案卷范围
4.1  依据材料:
a)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应作为立案的文件、材料。 b)举揭发申诉材料。
c)上级批件、会议决定等。

4.2  立案材料: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 送书等。
4.3  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问询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 员调离通知书、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 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4.4  案件裁量材料: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 笔录等。
4.5  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
4.6  处罚决定材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
4.7  执行材料: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罚没款收据等及 相关文件材料。
4.8  结案材料:结案报告等。
4.9  补充材料: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与卫生行 政处罚案件有关的通报、报导、音像等各种有价值的文件材4.10  行政复议材料: 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需
存档的 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告知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转送函、

责令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住手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 定书等及相关复印材料。
4.11  行政诉讼材料: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需 档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诉讼上诉状、行政诉讼申诉状、行政 诉讼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及相关复印材料
5  档案工作的管理要求
5.1  文书、材料实行一事一档(卷)、一案一档(卷)、一户 (卷)制度,一卷一号。案卷内材料按日期先后顺序罗列, 期相同的材料按案件办理的先后顺序罗列。
5.2  卫生监督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由案件承办人员系统采集 相关文书、证据材料几其它文件材料并及时立卷。
5.3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行政上诉状员应当整理案件的 全部文书、材料,并进行编号
装订,按要求归档。跨年度的案卷 应在结案年整理完毕并归档。
5.4  不能随文书、材料立卷的声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 制的数量、内容、时间、
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
6  档案的整理方法与归档要求
6.1  案卷编目

6.1.1  编写卷内文书、材料编号。即按卷内文书系统化罗列后 确定的顺序。将有字迹、图表等内容的页面,挨次编写页号,空 页不编号。
6.1.2  页号编写位置:在文书、材料正页的右上角、反页的左 角。 目的是固定案卷中每份文书材料的位置, 便于保管和查 利用。普通用铅笔使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流水编号。
6.1.3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6.2  案卷封面
6.2.1  格式见附录 A
6.2.2  内容填写要求
6.2.2.1  填写时应使用墨汁、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者计算机打
6.2.2.2  案由:案卷标题。是用简洁的文字对卷内一组文书的 高度概括。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的规定填写。
6.2.2.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全称。
6.2.2.4  被处罚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6.2.2.5  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6.2.2.6 受案日期、结案日期:即卷内执法文书的起止日期。 应填写卷内最早一份文书和最
迟一份文书的落款日期。
6.2.2.7  归档日期:卷宗移交档案室日期。
6.2.2.8  保存期限:划定的保存期限。
6.2.2.9  归档科室:案件承办科室。